
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罚25.9万元
2018年6月6日,南海区丹灶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在某包装材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1台印刷机。
除此之外,在该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最终,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针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该项目扩建部分投资额2.5%的罚款,即处罚款3.4万元。
2. 针对该公司在印刷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22.5万元。
即共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25.9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