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2 来源:行政许可处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处 刘时
联系电话:(0531)51798301,51798304(传真)
电子邮箱:sdhbhpc@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2日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5年本)(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作出优化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含国家级及省级园区对应管理机构,下同)环评审批实际承接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其审批项目范围,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济南、青岛、烟台3市生态环境局享有辖区内本通知附件第一项(一)~(七)所列行业中,除“两高”建设项目、人工湖项目、水电站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采选业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港口码头项目、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
四、设区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
五、本通知发布前,按照原审批权限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审批工作。本通知发布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前,我省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一、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人工湖项目:位于黄河流域内,单独立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人工湖项目;由省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独立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人工湖项目;包含人工湖,且所包含的人工湖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断面天然径流量25%及以上的,或容积超过500万立方米的,或容积在5万到500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相关定义详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黄河流域人工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02号)。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其他
除以上所列行业外,其余列入国家和省级“两高”项目管理名录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