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系、摸清碳排放“家底”,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开展碳达峰前景分析的基本要求。对于企业及区域碳排放核查,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核查人员。
一、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二、建议
类别 |
具体问题 |
核查报告规范 |
1、各排放源及排放总量的核查结果小数点保留位数不明确 2、核查结论需要描述的内容不统一 3、核查报告模板不统一 4、核查成果文件格式、提交方式不清晰 5、1989号文中的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已经被新版国标GB/T4757-2017替代,行业分类以哪个标准为准未明确 |
活动水平数据 |
1、活动水平数据选取标准不统一,数据来源通常有几种,一是发票;二是生产报表;三是财务统计报表;四是上报统计局报表。 2、企业有煤的低位发热值实测值,但测量标准和频次难以达到国家核算指南要求,导致无法采用企业的实测值 3、核查报告抽样量不具有代表性或样本偏小 4、活动水平数据未进行交叉核对。数据源文件与交叉核对证据为同一数据源。活动水平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存在不一致时,未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 5、对于柴油密度数据值,通常核查指南中没有明确,即使有明确的,也存在数据值不一致的问题,如《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柴油密度是0.84 吨/立方米;而《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中柴油密度是0.86 吨/立方米。 6、化工企业核查过程中,容易遗漏中间副产品的碳输入/碳输出。 7、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月份活动水平数据为0或产量较高但能源消耗较少,未进行情况说明。 8、对于生产过程消耗的电力/热力来源和产出的电力/热力去向未进行说明;当蒸汽以质量单位计量时,未给出蒸汽消耗量的品质(如温度、压力或类型)及热量计算方法 9、排放量/排放强度的波动原因未说明或解释不合理 10、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较多,未确认产量的合理性并明确受核查方是否存在技改、扩建等情况。 |
排放因子 |
钢铁企业未对废钢、钢渣含碳量进行检测,如何确定废钢、钢渣含碳量 |
补充数据表 |
1、补充数据表边界理解错误 2、补充数据表中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选取错误。电力排放因子要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最后给出加权平均电力排放因子的计算过程;热力排放因子也要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最后给出加权平均热力排放因子的计算过程。 3、非发电行业的自备电厂填写补充数据表时,排放因子应该按照发电指南取值,而不是各行业的核算指南 4、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耗、运行小时数、负荷率、供电排放强度、供热排放强的核查,不满足补充数据表的核查要求,也未给出计算或交叉核对的过程。对于供热比的计算过程及来源也未给出详细的说明 5、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原料、电量、热量等分摊过程未描述在核查报告中。 6、生产工序消耗的电力存在外购电和自发电时,未说明拆分比例,也未给出计算过程 7、存在多个生产工序消耗热力,仅有一个仪表监测总的热力消耗,核查报告未说明各工序热力分摊比例,也未给出计算过程 8、有多个行业代码时,数据汇总表需要根据排放总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 9、数据汇总表中,主营产品不在1989号文附件1中,是否要列出,比如水泥行业,附件1只纳入了水泥熟料,但水泥产量是否需要填在数据汇总表中 |
监测计划 |
1、监测计划中法人边界和补充数据表边界的描述容易混淆 2、各项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方式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3、监测计划中补充数据表数据确定方式未严格按照国家补充数据表第一列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4、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内容填写不完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