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作出评价,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正确性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督促环评机构提高评价质量和水平,同时对原补充预测的内容和减缓影响的对策措施,从而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区别
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从环境的角度确定项目是否可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检查、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预测项目未来环境影响和环保效果的变化发展趋势。
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项目投入运营生产的使用阶段。
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拟建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环境效果等进行评价。
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一是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是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责成的。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措施或是对环境的影响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包括环境影响大、建设地点敏感、有争议、有较大潜在影响或是有重大事故、有风险事件发生的项目。
评价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2)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3)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4)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5)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6)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7)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另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管理措施,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开展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此外,已经发布的《河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后评价规范》(NB/T35059-2015)以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作为工作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