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个问题在近一年已经很少看到了,但还是再梳理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除此之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三、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有人直接拿环境影响评价来做类比,认为不用重新(报批)备案,其实两者不具备可类比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只是主体变更不用进行重新报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四、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四本报告后直接备案。
但是,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五、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应急池问题
这个还是“老大难问题”,近一年来也没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另外,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初期雨水池兼做应急池的要求,雨水收集池同时兼顾事故应急池的作用时,池内容积应同时具备事故状况下的收集功能,满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内应增加液位计,实时监控池内液位,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应急池后能迅速通过提升泵转至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应急池保持常空状态;同时应设置手动阀作为备用,确保在突发暴雨同时发生事故等极端情况下,即使断电也能采取手动方式实现应急池阀门和雨排阀的有效切换。
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
六、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部长信箱之前回复过的一个问题,原问题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
回复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风险物质清单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美国环保局《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我国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污染物名录、欧盟《塞维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危害水环境物质等分类给出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对于不在附录A中的化学品,可不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物质清单应不断补充、完善和动态更新。企业可根据自身涉及的化学品及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补充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
但实践中,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往往通过类比来确定其“临界量”,这种自行加码的行为要求原因较复杂。
另外需提醒,风险物质的识别范围除了原辅料外,包含企业产品,危险废物、废气、废水等。
七、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联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种情况多见于“厂中厂”(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或者有共用公辅设施的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涉及这种情况的企业可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进行备案。但要注意以下事项: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不同企业主体需分别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判定,明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联合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不同企业主体应分别就同一个预案文本中本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八、应急预案备案时间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 会被处罚吗?
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
九、企业只要近三年受到过处罚,环境风险等级都须调高一级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8.2风险等级调整: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故有人解读为只要企业受过环保处罚,风险等级就得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级。
而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属于增大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可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处罚应调高风险等级,如果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与环境风险无关,则不用调高风险等级。但具体的,须遵属地主管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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