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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不备存,将有巨额罚款等着你!


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特出此条例。
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香港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4、上市公司除外。
对本公司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建册、及时更新并存于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指定地址,以备政府执法人员随时查阅。
符合以下5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
案例:

该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香港执法人员如查到企业没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将面临最高2.5万港币的罚款,并另外按700港币每天进行罚款。

请客户大大们予以重视,尽快完成“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如有任何疑问欢迎给小编留言,或与您专属的企业小管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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