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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政策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
【适用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适用主体】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3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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