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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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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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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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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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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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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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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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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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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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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办理:在广东公共就业云平台进行办理(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 2、现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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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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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做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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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派遣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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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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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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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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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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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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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2、提供申请单位对公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现场办理需提供);
3、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1)脱贫人口证明材料;
(2)随军配偶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回);
5、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6、公章(现在办理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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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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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2、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各项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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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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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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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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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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