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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一宗律所因为工作失误被判赔百万的案件近日引发热议——律师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交费,案件被法院裁判按撤诉处理,就被判赔偿当事人起诉金额的147万元。对律师群体苛责之严,一时引发律师们的集体忧虑,同时也引发了社会民众对于该等判决背后折射的司法理念以及法律公平性的热议。
近日,一宗当事人向律所百万索赔案引爆全网。杨女士以某律所代理律师未能及时提醒其补缴诉讼费,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撤诉为由,要求该律所全额赔付其起诉金额的194万。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律所需要赔偿当事人原来案件起诉金额的绝大部分——147万。

一时之间,该判决在社会上炸开了锅,毕竟以前类似的高额判决多数是律师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而且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而这一次不同,一个看起来很小的失误——仅仅忘记通知当事人补缴诉讼费(这个费用应当只有10元,因为根据诉讼法,劳动仲裁类案件诉讼费不按标的高低收费,只收10元),结果却是被判赔百万(这个金额仅仅是当事人单方主张的起诉金额,最终不一定会受到支持)。
这让很多青年律师甚至律所合伙人都忧心忡忡:
青年律师本身工作繁忙,需要同时处理很多不同的案件、流程,而法院的各种通知、提醒又不完善,打电话找不到法官是常态,找到的书记员又可能会被定性为临时工,一旦事情不利,法官就会否认他授权过书记员。
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法官声称:书记员只代表他个人,不代表法院。
所以青年律师大概率,迟早可能遇到百万判决这种倒霉事。
律所合伙人更焦虑,因为案件多,事情多,自己干不过来,不得不安排手下的助理协助,而助理往往经验缺乏。所以百万判决这种倒霉事的中奖几率,可能比青年律师更高!
于是一时之间,圈内人心惶惶,胆战心惊。
1.
“失误就赔全款”合理吗?以后当事人还关注什么证据和事实打官司,专心抓律师漏洞就好
也许有网友会说,犯错就要赔偿,这个很合理啊!有什么问题?
诚然,有失误、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这个道理没错。但如果理性分析一下,你会发现这个问题至少应该搞清楚关键两点:
第一,这种失误是否属于不可挽回?如果可以用更小代价、更简单方式解决,为什么一定要将全部责任归到律师身上?
第二,即使要赔,赔款金额是否符合“过错程度与损失大小相对等”的法律原则?
但是,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判决中都没有说清楚。
第一个问题,失误是否无法挽回?
举个例子,现实当中,法院也曾经出现过不少因为自身失误,导致当事人错过交费期、错过开庭甚至错过送达文件等问题。此时,法院的做法是直接赔偿当事人的起诉金额吗?当然不可能!
法院最常见的做法,不过是多打一个电话,多发一个通知,失误就摆平了。因为这才符合经济学原理,用更小代价、更简单方法,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既然如此,此案为什么不这样做呢?为什么一定要赔上一、二审的漫长时间,浪费如此之多的司法资源?然后让律师承担巨额赔偿?
难道就仅仅是给律师一个教训,让律师长长记性?
第二个问题,过错程度如何与损失大小相对等?
理性的人都知道,机会≠收益,前者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后者是已经入袋为安的确定性收入,衡量当中差别就是法律当中的“过错原则”——过错程度与损失大小相对等。
总结上述两点,百万判决要让人心服口服,就需要解释清楚“机会与收益”和“过错与损失程度相当”这两点,但其实并没有。
这份判决对于上述两个关键问题,只是一笔带过:
“违约行为导致杨**丧失了在276*4号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
一句话,值百万,成为律师巨额赔偿的全部说明!

然而,对于法院可以采取的更小代价或手段即可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不采用的原因,判决当中却只字不提。
如此判决,容易让人产生什么错觉?
自然就是将关注重点从原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从原来的讨论如何有理有据打官司,转为专心去抓律师的漏洞上了。
2.
律师失误赔款百万很公平?相比法官失误罚酒三杯,法律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有些读者可能会认为:你收高额律师费,还有解释法律的特权,不是应该承担高风险吗?
我认为,这种观点一不符合事实,二不公平。
首先,律师行业的实际收入并不高,就以这个案件为例,200万的诉讼标的才收1.5万元律师费,但一个案件下来往往长达一年甚至数年,律师日常所有费用还要自己出,这个收费高吗?
而且据一些律协的统计数字,80%的律师收入维持在生存线上下,总体收入不如企业法务,甚至公务员。有些初入行的实习律师,收入甚至不如饭店的普通服务员。在四川还曾经发生律师因为实在没有收入,被迫去酒楼盗窃烟酒卖钱维持生计的真实事件。
其次,律师实质并不拥有任何特权,所谓解释法律不过是向法官提出建议。相比之下,法官代表着公权力,可以解析法律和自由裁量,无论是权力、待遇和处境,都远比律师优越。
由于法官掌握着公权力,所以律师失误往往仅可能影响案件的某个方面或阶段,但法官犯错却会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因为前者污染了整个水源,而后者仅仅是污染了流水。
但相比之下,法官犯错所受到的承责范围和程度,却比律师更小。
例如网上惊爆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官写错内容超过100处,极大影响了当事人权利。如果按照上述百万判决的思路,法官是否应该全额赔偿当事人的起诉金额?
当然不可能,上面的这位法官,最终只是受到内部行政处分。而且,这种事情在网上公开宣传还很多。
结合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亲身经历也是如此。
例如在笔者亲身办理过的广东地区某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当中,由于非法收入、侵权账簿等关键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于是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主办法官竟然不予回复,不予理睬甚至不予核实。
后来,我们发现被告依然在网上肆无忌惮地传播盗版信息,于是当事人又提出权利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对方先行停止侵权。主办法官的态度依然是:不予回复,不予理睬甚至不予核实。
最后,主办法官在程序严重违法和事实不清的前提下,就直接下判,视全国人大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规定于无物。虽然后来我将此违法情形举报到上级法院,但该等投诉犹如石沉大海,该等法官至今依然在位。
还有,不少年轻律师在诉讼当中容易踩的坑是什么?不是判断失误,而是法官将失误推给你!
例如律师一早签收了书面开庭通知,准备好在通知确定的日期去开庭,却在出门一刻,才被书记员口头告知庭审取消,时间另定。于是你也通知当事人不去开庭了,然后你乖乖地等通知。
这时,你就可能中招了。过段时间你就会接到一个晴天霹雳,法院向你发来一份撤诉裁定,说由于通知开庭当天你方没去开庭,当作撤诉处理。
如果此时你申辩说,这是书记员口头通知取消开庭的。法官要么会问:我书面通知你开庭,为什么不来。你说取消开庭,证据呢?你为什么不录音?(法官才不会管最高院规定说除非经法院同意,否则不能录音)要么会说:这是书记员自己说的,他代表不了法官或法院,你作为律师,难道不清楚这一点吗?(法官才不会管找他长期不接电话,只能找到书记员)。
一方面,法官手上有你签署的书面开庭通知。另一方面,你说法院有通知取消开庭,但你只有作为临时工的书记员口头通知,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你说,大家会相信谁?
如果按照上述百万判决的逻辑,恭喜你,接下来你恐怕就会喜提一份赔偿当事人起诉金额的判决书了。
3.
“不交费就判败诉”合法吗?最高院不是这样说的!
本案当中其实隐藏了一个导致风险失控的焦点: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只要当事人没有如期交费就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一旦被判决撤诉,就很难再起诉,等同于败诉,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重大影响。

有读者可能会说,你不交费法院就依法按撤诉处理,这有什么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依照法律规定还是最高院观点,都不是这样说的。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2019)最高院民辖终459号裁定书等,法律还有最高院的观点从来都是:
即使当事人交费逾期,法院也应当再次通知当事人补交。只有在当事人再次收到通知依然拒不缴纳的前提下,法院方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笔者不知道在此案当中,有无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补交的情节。按照判决书原文来推断,大概率是没有的。果真如此的话,这份判决实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最高院观点的。
对于“不交费就判撤诉”的做法,社会公众其实也是非常反感的。例如微信公众号“墨洒法心”发出的微信文章《全国各级法院常见的三大违法行为》当中罗列的法院三大违法行为的头名,就是“当事人未在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费,直接按自动撤诉处理”。
我知道,洋洋洒洒地写一通,很容易被人判定为坏人喊冤。尤其是近年以来,社会上不少的影视作品,为了收视率、为了流量,故意制造矛盾冲击,律师就会经常被描绘成坏人,送礼行贿、寻租权力,仿佛坏事全是律师干的,法官、检察官全部都是高大上的,逐渐造就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群体形象,以及“律师统统都是坏人”的刻板印象。
然而,如果对此类不平之事,我们置之不理,这个问题的后果最终必将反噬社会民众自身,所以笔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正如前面所述,与法官头顶有国徽、手中有权力不同,律师除了心中的理想和手中的法典,背后其实空无一物。但律师们承担的责任很重,对普通人很重要。
现实当中,普通人因为不懂法,一旦吃上了官司,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往往很难与手握公权力、甚至当事人生杀大权的法官、检察官抗衡。如果律师被打倒,普通人就难以左右自己的命运。相反,如果律师腰杆硬,普通人的声音就更容易被听见,被重视。
正因如此,对律师确实应当严管,但不应过度苛责,更不应该在明知有代价更小、更简单解决矛盾的方法前提下,一刀切将所有的责任归到律师身上。
因为这容易人为加剧社会公众与律师的矛盾对立,削弱社会公众对律师制度的信心,将导致原本私权和公权相互平衡的社会机制受损。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份百万判决最终产生的社会效果,负面大于正面,消极多于积极。
笔者认为,在这个飞速发展的年代,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态度,应当秉承减少矛盾、停止内耗的原则,客观叙事,理性分析。最重要的是在合情、合理和合法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最后,即使你仅仅是一个围观者,也请在评论区留言几句或者转发一下朋友圈,为你的私权保护者说几句公道话。因为内马丁·尼莫拉牧师说过:
“当他们来找我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当我需要有人为我说话时,我发现没有人了。”
我不需要你站队,不需要你支持律师免责,只需要你站在客观理性的立场,回答一下我的如下问题:
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代价更小、更简单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不需要将事情做到不可挽回,然后将责任全部推到律师身上?
这样做,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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