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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被称为“碳关税”。2022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宣布这一机制将从2023年10月试运行,2023年至2026年为过渡期,从2027年开始全面征收“碳关税”。根据最新协议,欧盟届时将向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以及氢能等行业进口商征收额外税收,以弥补欧盟企业因严格减排措施造成的损失。经过了数年的谈判,欧盟的“碳关税”终于靴子落地。这一举动由于其对全球贸易的潜在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
“碳泄漏”是环境问题,还是经济问题?
随着气候变化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条约开始限制各经济体碳排放,但这些国际条约和机制在法律效力和监督执行上并不完善。理论上,当某个经济体出台减排措施,企业可以将高碳产品产业链向减排压力不大或措施相对宽松的经济体转移,导致“碳泄漏”。
2005年,欧盟成立欧洲气候交易所和“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针对能源和工业等产业制定碳排放配额,并允许企业之间根据市场供求原则交易配额。在启动之初,为了减少减排对欧洲企业的冲击、防止“碳泄漏”,欧盟向企业发放免费配额。该体系在执行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能源价格市场波动影响配额交易、成员国不积极配合公布碳排放以及不少重排放企业外迁等。
2019年推出《欧洲绿色协议》之后,欧盟着手改革ETS体系。2022年12月,欧盟达成了改革方案,打造第二代ETS,大规模减少配额,并通过金融措施在一定时期内稳定配额交易价格,避免价格波动造成的产业冲击。
此次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出台避免“碳泄漏”的措施,也就是被称之为CBAM的欧盟“碳关税”。
事实上,与其说“碳泄露”是环境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经济问题;“碳关税”所针对的并不是更好的减排,而是更好的贸易竞争地位。通过征收“碳关税”,欧盟实际上为正常的进出口贸易建立了一种非贸易壁垒。通过要求缴纳“碳关税”,欧盟企业进口成本提高,可能会促使它们转向欧盟本土产品,推动制造业回流欧洲。相比强行提高进口税率,试图平衡“碳泄漏”采取的措施看上去似乎更“公平”,打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名义的“碳关税”也更具道德优势。
无论是欧盟“碳关税”,还是美国等酝酿中类似措施,实际上都违反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条重要原则,那就是区分历史责任和当代责任,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中的义务。“碳关税”的实质是通过经济体的国内法或域内法,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长臂管辖”,把减排成本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碳关税”是经济手段,更是政治战略?
首先,欧盟希望通过“碳关税”建立欧洲产业竞争力优势,并在今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争取“定价权”。
其次,“碳关税”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政治战略,是欧盟在全球治理重要话题上扩大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最后,从欧盟内部来说,“碳关税”也是欧盟顺应欧洲部分国家近年来环保激进主义倾向,巩固欧洲一体化成果的重要手段。
“碳治理”必须依赖多边主义
欧盟“碳关税”出台后,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一旦欧盟正式开征“碳关税”,将在全球贸易体系中造成新动荡。在当前部分国家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倾向抬头的背景下,“碳关税”暴露出国际体系存在的漏洞,以及建立更加有效的全球治理的必要性。
首先,关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建设短板明显,需要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建立有效的互动,理清碳减排、国际贸易等存在的相互联系。
其次,“碳关税”是一种明显的“单边主义”行为,能否顺利推行仍是未知数。在过渡期之后,相关行为是否会激起其他国家的反对,甚至引发贸易反制措施?
我国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和最大商品进口来源国、欧盟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的最大来源国。CBAM政策将倒逼国内出口商降低碳排放量,加速绿色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来说,唯有优化生产工艺,开发低碳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碳管理能力,才能在对外贸易中保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家政策层面,则要加速实现能源转型,加快钢铁、水泥等产业升级,促进脱碳、零碳、负排放技术进步和工业减排改造,尽快完善碳市场和碳定价机制。与此同时,持续进行双边、多边协作,保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战略定力,依据国情制定近中远期气候目标和路径,及时做好各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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