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本次通知指出三个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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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本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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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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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享受豁免权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2019年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提到:
以下五类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 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电量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等五类。此外,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的企业,可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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