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
“双软”,分别指的是“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通过了“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资质认证的企业,才能叫做“双软企业”。
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双软评估具有经营、销售软件产品的特定权限,有助于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参加投标,促进项目成交,抢占市场份额。
可以显示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价值,可以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对树立企业形象起到良好作用。
企业在融资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可以实现技术入股以及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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