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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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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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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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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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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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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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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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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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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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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办理:在广东公共就业云平台进行办理(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 2、现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中心4楼A区就业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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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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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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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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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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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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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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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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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申请单位对公账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现场申请时需提交);
3、单位公章(现场办理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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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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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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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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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净增招用人数:当期符合该补贴条件人数(含仍在职的且申请过该补贴的人员)减去累计在本单位申领过该补贴的人数;
2、初创企业定义: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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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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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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