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哭了!真实业务被牵连,自证清白却失败!只因做错这件事……

哭了!真实业务被牵连,自证清白却失败!只因做错这件事…… 代订易企业一站式服务
2024-06-04
2
导读:感谢关注广州代订易企业服务平台!

 点击蓝字或下方名片 关注我们




真实业务被牵连

却自证失败!



正常业务往来,却因为上游企业经营不善走逃,导致自己公司被稽查?

甚至在拿出了相关发票、合同及物流信息后,依旧自证失败!这是为什么?

2023年8月,一般纳税人A公司收到了当地税局发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要求,对于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详见清单),必须作如下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申报出口退税或者申报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消费税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办理退税或者消费税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交回退税款

4.已经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消费税。

A公司到底干了什么?发生了什么事?

事情经过
A公司是商贸公司,日常需要物流公司发货,故选定了B公司为其提供物流服务。在合作期间均是公对公付款正常开具发票
但由于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导致了B公司出现了长期未缴纳税款的情况,最终被税局认定为走逃上下游企业均需要协查
而A公司作为与B公司合作紧密的公司,必然会收到协查通知。

反转!
A公司本来没当回事:自己正常交易,有发票、有合同又有物流信息,自证清白还不是分分钟的事!

但是!A公司回找这些自证资料的时候,犯了难!10个工作日愣是没有匹配到完整交易链条和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

1.资金与发票,部分无法逐一对应

2.合同不全,虽有合同文件,但与发票总金额匹配不一致

所以,明明是真实交易,却因为没有提供完整的交易链条,不足以证明交易的完整性

另外,除了案例中这两种情况外,还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也会引起交易的不完整性:

1.不注重资料的保管,随意乱丢导致原始资料的丢失、不完整。

2.星然是真实发生的交易,但获取的发票是 “虚假发票〞。




交易链怎么才能完整?

上文我们看到,A公司因为交易链不完整,导致了自证失败,那么怎么才能让自己的交易链完整不怕查呢?

四流一致

“四流一致”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一致。

四流一致有效的确保了企业业务真实性,而在实务中的体现就是台账。


业务台账


简单来说,业务台账就是一种记录和汇总企业或组织在特定业务领域内各种信息、数据、资料和活动的文档。

对企业来说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1.一旦税局询问,你公司的业务交易资料是否完整清晰,随时可查?

2.每一笔合同是否可以立刻追踪到对应的发票和收付款记录?

3.对于已完成的业务资料,是否完整安全有效的进行了存档?

而四流合一的台账就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当企业业务繁杂或被税务局要求进行税务自检,企业的业务台账搭建就会变得异常重要。

但是,搭建业务台账对于很多中小微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

在实务中,所有的业务都要保证可被财务记录,所有财务行为都要可被税务申报,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具有很强的经验和能力水平,如果有多种交易,多种主营业务收入,多种主营业务成本的话,则更加复杂。






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解读来了,小编给大家重点总结了一下,方便大家理解:


2023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确定:

1、专票普票都开1%;

2、专票可以放弃1%开3%,按3%征税,普票必须开1%;

3、季度30万免税包括所有收入,超过30万对所有收入征税;

4、季度不超过30万,对普票和未开票收入免税,对专票部分征税;

5、上述政策仅仅针对原3%征收率,不包括5%等出租不动产类收入,5%继续开5%。


很多小伙伴问:2023年开的3%和免税发票怎么处理?

头条君建议:

1、已经开的3%普票,尽量追回重开,也可以暂不处理,申报时按1%申报;

2、已经开的3%专票,追回重开为1%,无法追回的就按3%申报缴纳税款;

3、已经开出免税的发票,需要退回作废后重开或者冲红,原来开出的免税发票可能导致对方无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感谢关注广州代订易企业服务平台!


我们会在广州等你~️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代订易企业一站式服务
代订易于2015年成立,代订易汇聚了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及资深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是一支专业、高效、稳健而又富于热情的服务团队。代订易专业团队会以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系统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丰富的财务经验为客户保驾护航!
内容 1989
粉丝 0
代订易企业一站式服务 代订易于2015年成立,代订易汇聚了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及资深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是一支专业、高效、稳健而又富于热情的服务团队。代订易专业团队会以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系统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丰富的财务经验为客户保驾护航!
总阅读731
粉丝0
内容2.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