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nd数据显示,2019年三季度,市场又有新增违约债券44只,累计违约金额规模257.79亿元,涉及20家发行人,新增违约主体6家。而在十一过后,“12东锆债”的违约,令新增违约主体名单再次扩容。
债券违约发生后,相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进一步看,如何在立法上构建违约预防制度?监管对债券违约如何考量?在中央财经大学近期举办的“债券违约的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专家们针对这些问题积极献计献策。
10月20日,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债券违约的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来自高校、科研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系统、金融机构等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就债券违约相关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
会上,证券法学研究会的代表指出,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复杂严峻,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运行面临困难和挑战,要把债券相关问题放在更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来看待。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债券的规定有没有可检讨的余地,比如,债券发行交易多头审批管理机制是否需要改革,债券发行核准制是否应该改为注册制,债券法律责任的配置跟股票法律责任的配置是否应当加以区分等。第三,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诉讼案件在经济下行情况下为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既保护债券投资人的权利,又有利于作为发债人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并促进使债券市场更加规范、安全。
对于债券违约,监管方面思路如何?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三处处长赖朝晖表示,从长远来看,对债券违约的监管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用市场化的方式去化解风险,且坚决打击欺诈和相应的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加强对三方面问题的研究:一是如何在债券违约处置中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合理划分会计师和承销商间的责任?二是持有人大会机制中多数投票表决的权限在何处?三是在中国诚信基础不牢的情况下,如何打击逃废债?
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我国债券全市场的违约率为1.1%(违约金额占全部存量债券的比例),未偿金额是2194亿,其中银行间市场违约率相对较低,交易所违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64%,未偿金额超过了1000亿。2018年整个债券市场到期金额加回售金额是1.8万亿,2019年是2.8万亿,2020年是2.5万亿,未来几年将是持续到期的高峰,债券违约形势不容乐观。
2018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落地,“打破刚兑”成为核心原则之一。而对于债券违约中的刚性兑付问题,如何在打破刚性兑付和投资者保护中达到平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刚性兑付?与会专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在债券违约后,投资者保护成为重中之重。自2016年9月以来,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先后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和《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保护条款进行规范引导。此后,债券发行中开始逐步引入较为规范的投资者保护条款,相关条款对于债券投资人的保护效力得到了很大提升。
然而,在相关债券违约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在执行力度方面尚有一定缺憾。也正因为此,与会专家对投资者保护的态度上高度一致,但在具体保护原因、保护力度及保护方式方面,各家观点仍有所不同。
不过,也有部分专家指出,投资者保护是正确和必要的,但应当回归理性、回归法理来看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在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上,应当把个案和整体资本市场分开看待。比如在个案中坚持刚性兑付,对单个投资人来讲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对整个债券市场未必如此,发行人、中介机构如果过度承担责任,或者无力刚性兑付的话,将导致整体行业从业人员减少,潜在投资人获得回报的机会减少,整个市场的收益会下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律师认为,要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不能过度保护、更不能偏袒,要注意平衡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要让责任人承担与其过错和责任大小相应的责任,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债券违约纠纷处置中尤其要恰当运用因果关系原则,防止对中介机构不当追责。鉴于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明显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进行简单的因果关系推定。
关于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建设,实质上,债券市场每一项科学制度的设计都内涵了投资者保护的调整目标。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平亮律师就债券市场如何既打破“刚性兑付”又合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角度出发,建议可以从打破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强化投资者教育、完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职责几方面进行考虑。
早在2015年1月,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根据落地后的管理办法,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彼时,新规最大的修改之处即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证券公司在发行中扮演的角色从保荐人变为主承销商,责任义务也从全程“保驾护航”转为偏重债券推介承销,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债券发行进程。
而在债券违约爆发后,主承销商往往在债券发行完毕后担任受托管理人,其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更是业内争执不下的话题。事实上,在学界研究中,中介机构、承销商的主要义务通常被概括为勤勉尽责,但其具体内容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那么,勤勉尽责的边界在哪里?其范围和标准究竟如何?
有参会的学界代表指出,中介机构的类型不同,勤勉尽责的标准是否相同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各中介机构专业分工不同,注意义务的范围、勤勉尽责的范围和标准上也应该有所差异。如果否定这种差异,就会引导行业机构往一个方向发展,意味着现在形成的专业分工要有所改变,这些都跟勤勉尽责和最终所导致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有关系。
另有学界代表则表示,中介机构核心义务是勤勉尽责,但勤勉尽责是一个难以判断、高度依赖于特定的场景下的具体的事实和情节的范畴。赵磊也表示,勤勉尽责和注意义务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中介勤勉尽责的标准不是无底洞,不能事后诸葛亮。”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指出,勤勉尽责应以行业一般水平为准,中介机构没有技术侦查的手段,很多问题难以核查。各中介机构之间应该归位尽责,要强调专业化分工。券商不应该对于律师、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一再重复工作,应该在一定的分工的基础上有合作,责任也是如此。
在责任承担方面,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教授提出,应从三个方面完善债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制度:一是诚信机制的重建,主要是使中介机构内生性声誉约束机制发挥作用,机构执业转变为更强调个人执业、建立诚信登记和惩罚性赔偿机制;二是完善责任形式,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有效衔接。基于公平原则,在设立责任承担的限度的基础上推行严格责任,避免中介机构承担过重责任,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也应负其责;三是重建委托代理关系,最有公信力的公共委托人,才能实现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中介机构在勤勉尽责方面未出现重大问题的,一般应以承担补充责任为主要方式。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明君律师表示,追究中介机构责任首先从主观故意上判断是否参与欺诈,如果参与则必须严惩,如果是自身专业手段和能力问题,追责时应当有区别;二是追责建议遵循过罚相当、权责利统一、监管机构执法尺度应当有一惯性和连贯性、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区分债券类型等原则。
早在2003年,最高院即出台了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婷律师则指出,由于承销商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很多时候存在操作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承销商无论是在行政调查阶段还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阶段要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均存在很大难度。尤其是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基于承销商已被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一般不会对承销商勤勉尽责问题进行实质审查,也不会作出不同的认定意见,而是认为监管机构的处罚恰好证明了承销商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存在过错进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债券发行承销与股票发行保荐承销的业务规范不同,承销商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范围、核查要求不同,债券发行过程中认定承销商是否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也应有别于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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