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发行逐渐规范,而地方政府专项债具体是如何发行的,它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是否有区别,本文通过六方面详细描述了政府专项债的发行。
一、申请专项债额度
根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中“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的要求,所以,各市县有一个项目想要发行专项债,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具备相应的专项债额度。
专项债额度如何来?一句话:“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分配”。
一般由各市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融资需求向省财政厅申请额度,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全年的发债额度。
财政部根据各省的项目情况、财政情况、经济情况等各项因素后,审批该省的全年发债额度。省财政厅拿到全年额度后,再根据各市县的财政情况及项目情况,向各市县分配额度。
最开始的时候,各市县财政局只需要把项目和所需额度报送给财政厅就可以了。慢慢的,财政厅发现各市县项目需要的额度都挺多,而整个省的额度又有限。
所以,有些省的财政厅要求各市县在申请额度的同时,报送该融资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财政厅以此来判断项目的质量,把有限的额度分配到质量上佳的项目上去。
那什么样的项目才具备发行专项债的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又是好的项目?根据89号文要求:“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因此,资金平衡方案里,测算出项目收益未来能够覆盖债券本息,就可以发行债券,一般要求覆盖倍数在1.1以上,有些项目甚至能达到2倍甚至3、4倍以上。
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是后续专项债正式发行时需要披露的文件之一,因为财政厅要求财政局在前期申报额度时就要提供,所以,财政局一般会提前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协助该项工作。会计事务所也会要求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专项债额度下发后,就要开始制作一套债券申报材料。从各省市的情况来看,都是由市县财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申报材料包括信息披露文件、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
有些省市为了减少发行费用,财政厅会统一撰写信息披露文件与信用评级报告。因为每一只债券的信用评级报告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的信用背书,基本情况基本相似,没必要每一只债券都聘请一家评级机构。
财政厅只要找来一家评级机构,跟对方签订一年的合同,弄一个打包价格,就省了不少钱。
因此,大部分情况,各市县财政局发行债券只需提供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三份文件。
整个申报材料的制作,由财政局聘请各中介机构开展材料编写工作,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家的职能分别为:
其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本该是由财政局自己撰写,但实际中一般会有会计师协同财政局共同完成。
有些地方还会找一家银行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做整个发债申报材料的牵头方,牵头方的主要职能就是受财政局委托,为其提供发债的全流程服务。包括政策的咨询,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申报材料制作工作,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工作事项,以及包括发债进度以及对发债材料的质量进行整体把关等等。
简而言之,就是本该财政局自己做的事,牵头方都帮你做好了。
三、申报发行材料
根据发债时间进度安排编制好申报材料后,由牵头方或财政局自身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再统一提交到省财政厅审查,各中介机构根据财政厅反馈意见再次修改申报材料。材料无误后,由省财政厅安排至交易所发行债券。
实际过程中,财政局所做的工作不是特别多,主要是与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其余制作申报材料统一由牵头方管理。财政局需根据合同约定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
涉及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就是需向债券工作小组提供项目材料。例如发行土储债,需国土局、土储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发行棚改债,需住建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配合提供材料。
整个发债流程不是特别复杂,整个市场大致在2-3个月左右,甚至更快,比发行一笔企业债、公司债简单许多。
但,任何一个项目,只有你自己牵头去做了,才会知道,流程不复杂,而其中各方面协调的东西不少。
与发行企业债不同,发行企业债是你企业自己的事,你这个月发不出来,下个月再发。可是,专项债一般由省财政厅牵头,定下大致的发债时间后,会一次性发好几只债券。
各市县都要根据这个发债时间进行倒退,安排工作日程表,中间即使遇到了难题,也要立马解决。不能因为你这个市县的债券耽误了本批债券的发行进度。
成功获批发行专项债,核心是编制一份优秀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
四、发行和信息披露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公开招标和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发行。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其中公开发行单一期次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根据《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
a.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b.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
c.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
d.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
e.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
f.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
g.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地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不再向财政部备案需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
五、除了土储、棚改,哪些领域可以发行专项债?

近期棚改专项债又将恢复发行,部分地方已在梳理棚改专项债项目清单。监管部门对本次棚改专项债提出三个要求:
六、地方政府如何谋划专项债项目?
统筹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自职能,在遵循有关投资管理和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做好专项债项目储备、申报、调度、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在项目策划和管理方面的优势,牵头抓总,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导。同时,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编制好专项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影响评价等专项报告,落实好规划、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
一是专班作战。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机构,三方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工作专班,扁平化作战,现场办公,有效衔接。专班必须专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体现在把控政策的专业上,行业主管部门体现在深耕行业的专业上,咨询机构体现在策划包装提升项目质量的专业上。
二是精准谋划。按照专项债支持的领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立项之前就要着重考虑资金筹措中专项债对项目的各种要求,尤其是结合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配套部分,有收益的项目争取专项债解决。
三是咨询机构早参与。建立引入高水平咨询机构联合会战模式,提早介入对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帮助谋划和策划生成一批次符合国家投向、符合申报要求、符合行业标准、符合地方实际的高质量的专项债项目。
四是金融机构早参与。中央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对符合要求的专项债项目进行配套融资,这对项目的要求就比较高,项目的未来基金性收益、专项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等必须满足还债和还贷的要求。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专项债项目策划,灵活运用信贷产品,结合实际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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