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安审办法》上遵循了四点思路。 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总结审查实践,填补监管空白。三是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四是尽可能简便,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安审办法》共23条,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自2011年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并于2015年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安审办法》总结近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将金融等敏感领域一并纳入审查范围。
外商投资应如何贯彻开放和安全并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态,出台《安审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安审办法》实施过程中,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我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国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不会变,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态度不会变。
《安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对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此外,在下一步工作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实施好《安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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