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喜欢的,都可以7天退货?
除法定的特殊种类外,网络购物一般情况下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包括预售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买了特价货,能不能退?
“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内容是无效的,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 等类似的霸王条款,均属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赠品好可怕!?
赠品质量有问题,卖家一样承担责任。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服务。
四、跨境代购假货多,不妨查个资质!
境外平台购物维权成本高,国内的跨境代购平台需有资质,资质可以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这意味着,企业从事跨境代购业务,其经营范围内要包括进出口业务,同时需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如果是国内的电商平台,大家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查询电商平台是否具有登记信息。
五、卖家欺骗了我幼小的心灵?!
以次充好、谎称特价优惠价、虚假“宝贝详情”、虚假刷单好评等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设定了最低赔偿金额,即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最低赔偿金额的,以最低赔偿额赔偿。经营者还可能因此被处罚款、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这货害了我?!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向卖家、商品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七、万一卖家卷草跑路了?
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平台追偿。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要到哪里告坏人?
收货的买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在收货所在地起诉网购交易平台及销售者或服务者,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网络诉讼的便利。
九、购了就难受了,去哪里先投个诉?
①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异地投诉需加拨区号)
②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 www.100ec.cn/zt/315
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公众账号:DSWQ315(网购投诉平台)。
内容来源:@律师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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