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来,金融机构从业者的薪酬递延、退还等问题争议不断。
近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强调金融机构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机构要证明其符合追索扣回的标准却绝非易事。
近期,一则券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显示,某证券公司因产品爆雷对时任资管部总经理王某进行降薪调岗,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退还项目奖金,后来还向法院诉请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然而,该券商败诉。
在法院看来,公司降薪行为没有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未能充分证明员工没有勤勉尽责;而爆雷的产品,其项目运营过程是由公司各机构共同决策和实施,券商不应将整体管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个人身上。
记者还了解到,该券商此前已因项目爆雷起诉王某,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逾3亿,并要求退还项目奖金。不过,公司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律师表示,民事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公司的内部薪酬制度、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公司不予支付或要求员工退回奖金的事由是否成立。
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处获悉,近期,九州证券与一名前员工的劳动争议已披露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王某曾是九州证券的金融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在2017年主持发行“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共有两期,成立规模合计2.92亿元,本应在2018年8月前后兑付。
然而,上述资管计划踩雷“金银岛”。该公司是一家大宗商品B2B交易平台,成立于2004年,主要提供煤炭商情,为煤炭上下游客户提供所谓供应链金融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金银岛并未向债权人提供仓储或收益权抵押,变成了缺少质押措施的信用贷。
2018年8月,金银岛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联储”爆雷,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被警方立案侦查。在此背景下,债权人四处追债,追讨对象就包括九州证券。
事件爆发后,影响面较广,逾百名投资人通过闹访、投诉、在监管部门静坐、举报等方式,要求九州证券承担兑付责任。彼时,青海证监局向九州证券作出暂停开展新的资管业务六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指出九州证券在管理上述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宣传推介不规范”、“产品管理不到位”、“ 信息披露不及时”、“处置信访不得当”等问题。
九州证券认为,公司有权对王某进行降薪调岗,由王某履行风险处置职责,直到风险化解。公司指出,王某拒不履行职责,并采取不到岗的方式离开公司,导致后续维权处置难以为继。
据悉,上述资管计划爆雷之前,王某固定工资38500元,绩效工资16500元,补贴800元加不固定的奖金。但在产品爆雷后,九州证券尽管声称王某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1500元,补贴800元,但实际上支付工资数额分别只有158.1元(2018年8月)、3278.1元(2018年10月)、2120元(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底王某以拖欠克扣工资为由,向九州证券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离职证明。
双方经过仲裁后,九州证券不服,诉诸法院。希望判令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6万元,无需支付工资差额21.20万元,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4.88万元。合计46.24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看来,九州证券无权对王某进行降薪。
最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九州证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16万元;支付王某2018年8月1日至当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8.49万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18万元。上述合计35.83万元。法院还要求九州证券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事实上,九州证券与王某的劳动争议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9年,因为上述“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踩雷金银岛,九州证券向王某提起内部民事责任追责。
九州证券主张因王某严重工作失职,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给公司造成巨大不良影响、巨额经济损失,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高达3.36亿元,并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178.64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从判决结果来看,九州证券一审败诉,北京市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为限制金融从业人员从事高风险的投机行为,进一步落实从业者的责任意识,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调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
2021年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今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其中提到,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管和关键岗位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
同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明确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薪酬递延、止付、退还等问题,在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上却不尽相同。
对此,汉坤律师事务所尤杨律师团队曾撰文指出,员工的薪资报酬、奖金属于公司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公司可与员工自主约定。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制定了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对奖金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不予发放奖金或应当退回奖金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公司的内部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审查是否发生规定及约定的不予支付奖金或要求员工退回奖金的情形,并就个案作出具体判断。
该团队谈到,从部分司法机关的审理思路看,集体决策或可豁免个人责任。比如前述的九州证券与前员工劳动争议。又如在2021年另一家券商劳动争议中,二审法院认为,“某某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作出的相关决定,均是经过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集体进行投票决策的结果,且每位委员都在请示报告上表决并签字,其中有部门主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合规总监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相关资管产品出现风险的责任不应由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
该团队还指出,从多个司法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公司以项目遭受行政监管处罚、相关从业人员存在工作失职为由,要求员工退还奖金并赔偿公司损失的,其证明责任相对较高,需要证明公司遭受行政监管处罚及损失系员工工作失误直接导致。
否则如前述的九州证券案例一样,因未能有效证明公司损失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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