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9)10号文是难得的好文件,好就好在它直面实务、政策边界清晰:
1、采用正负面清单方式,列出PPP项目应当符合的6个条件和不得出现的5种行为。并对政府付费项目提出了3条要求。
2、明确了财政10%红线、平台充当社会资本、纯政府付费项目、资本金等政策边界,都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对于财政10%红线,10号文明确,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明确了10%红线的分母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对于平台和国企参与PPP项目,10号文规定: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充当社会资本。
对于项目资本金,10号文要求”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缴纳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这就明确了资本金需穿透到股东,那种只要不是借款人的债务性资金就行的想法可以休矣。
对于政府付费项目,10号文并未一刀限死,而是留出了合理的空间。
为了避免对存量项目带来较大影响,10号文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做法。
总体来看,10号文稳定了市场预期,宽严适度,较为务实,对于PPP规范发展很有意义。预计10号文之后,PPP会进入平稳发展或者说正常发展的状态。
另外,财金10号也拓宽了我们对于隐性债务的理解。如:
保障合理支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稳定市场预期。
这一条中出现了“经常性支出”的概念,其涵义为:政府用于持续提供公共服务、每年都要支出的款项,属于政府的经常性支出。这种经常性支出,其年度付款的资金,能够并且已经在既有预算中安排,属于政府的合理支出,我们可以引申一下,它不属于政府的隐性债务。
10号文对于违规的PPP项目,是否涉及隐性债务,也分两种情况:一种直接认定为隐性债务,而另一种则是“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可见,是否属于隐性债务也要看项目违规的具体情形,主要看政府的支付责任是否固化,是否超出政府既有预算能力,是否未纳入预算管理,以及是否实质由政府承担投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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