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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发的乡村振兴利好政策

五部门联发的乡村振兴利好政策 海空金控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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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国家对农村金融政策上的倾斜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小型银行和农信社等深度布局农村金融的公司有望享受政策红利。

由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滞后,农村地区庞大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开始陆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并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金融会议提出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对农村金融政策上的倾斜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小型银行和农信社等深度布局农村金融的公司有望享受政策红利。


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重点一

明确三阶段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目标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以及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并细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子行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重点二

多层次市场支持, 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一) 资本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针对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在门槛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对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发行、并购重组开辟绿色通道。健全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投早投小,加大对初创期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推动农业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二) 债券市场

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三) 期货市场

加快推动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发上市,创新农产品期权品种,改进白糖、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进并择机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四) 保险市场

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拓宽财政补贴险种,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


重点三

明确各银行机构具体措施目标

为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指导意见》制定了针对各银行机构的具体措施目标。


(一) 鼓励政策性机构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1. 国家开发银行

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经济增长动力。

2. 农业发展银行

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在粮食安全、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力和骨干作用。


(二) 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

1. 中国农业银行

确保县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着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信贷渗透率。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发挥好网点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丰富的小额贷款专营经验,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3.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 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

1.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


2. 村镇银行

强化支农支小战略定力,向乡镇延伸服务触角。


3.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资金投放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主,不得片面追求高收益。


为提高银行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指导意见》强调,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重点四

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在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


重点五

开展考核,督促政策有效落地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同时,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点评:本次《指导意见》是对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汇总及再强调,强调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于乡村,应该服务于乡村。

农村金融具有一定复杂性,该项金融服务应针对农村基层经济社会的一个不同特点去提供能够让当地百姓真正触手可及、真正享受到的服务,不一定高端但需能够接地气,符合当地经济的发展需求,例如小额取现、日常生活的缴费代收、提供自助的设备等,应针对当地群众的实际需求特点来考量。虽然将城乡资源配置实现均等化属于长期的目标,但无疑对百姓而言是一个利好政策。

建议首先要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明确不同性质金融服务的定位与分工,重点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建议设立农信机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统筹服务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最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可从推动农业变强、农村变美和农民变富三个方面具体切入。 

学者:徐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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