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发包前须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分担风险,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2
监理工程师改革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
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3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重点内容有: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
4
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1、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3、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4、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5
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1、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3、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4、提高招投标效率。
5、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6、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7、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8、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 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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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46项)、 山西(45项)、内蒙古(34项)、黑龙江(46项)、上海(32项)、江苏(33项)、浙江(19项)、安徽(55项)、福建(57项)、江西(39项)、山东(56项)、河南(14项)、河北(34项)、湖北(13项)、广西(51项)、海南(42项)、重庆(48项)、四川(50项)、西藏(40项)、陕西(47项)、甘肃(28项)、宁夏(57项)、天津(59项)、云南(44项)、贵州(46项)、青海(55项)、湖南(5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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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9
“证照分离”实施方案出台

10
加强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

1、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4、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
11
住建部取消61项证明

12
清理简并资质类别等级,职业资格压减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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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担保制度》出台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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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整治工程款拖欠、农民工欠薪问题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其他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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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部分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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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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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18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文件中提出: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6、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7、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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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投标报名
20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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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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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改革

23
建筑业全面实名制
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
建筑业现场履职信息将全网覆盖,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3、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5、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7、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24
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5
整治挂证大潮
挂证整治相关影响:
2019年建筑业领域重磅政策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2020年咱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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