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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梳理

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梳理 海空金控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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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通过征收的主体以及征收的程序两个方面来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通过征收的主体以及征收的程序两个方面来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征收的主体与“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的主体,意思就是说哪个单位能够发动征收这一行政权力,即谁有权力征收。
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实施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里对于征收主体有两个限定,第一,需要行政级别在县级以上,即乡、镇政府是无权实施征收的;
第二,需要实施征收的单位是政府,即县级以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等都是无权单独实施征收的。
所以,能够组织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必须包含县级以上和人民政府这两个要素。我们在法律条文中也能看到,实施征收还需要法定程序批准,对此在后文详述。

根据法律的规定,政府不是随随便便想征收哪里就可以征收哪里的,实施征收还需要合理的法定事由。通俗来讲,就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申报实施征收。

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将上述事由分成以下几类:
1.国家安全用地。包括军事、外交用地;
2.居民生活用地。包括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满足居民日常基本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科教文卫体以及市政福利设施用地;
3.居住及开发建设用地。包括为扶贫而建设的住宅工程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
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2类,笔者认为是比较纯粹的公共利益用地。而对于第3类,是属于具备商业性质的公共利益用地。
对于这类用地,《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一些详细的要求,即对于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还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其他开发项目还需要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
除了要有法定的征收理由之外,征收还应当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指我们常在新闻听到的“5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各块土地制定的预计用途以及开发方向,详见《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指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的城乡发展布局以及功能分区等等。

法律规定上述标准的主要目的还是强调征收土地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强调征收土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当地的总体发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一)征地流程



0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0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0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0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0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0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0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0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0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标准


01.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02.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03.

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延伸阅读:1.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都有什么权力?

                  2.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及公布程序

                 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怎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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