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修改内容与原条例相比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注:增加了“资金安排”
删除第(七)条建筑资金已经落实
删除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
从修改内容我们可以得知
建设资金无需在账上落实
从删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和修改“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可以得知,建设资金无需在账上落实,给了企业宽松的环境,缓和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
全国统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从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得知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去除地方特殊化,力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审批时间缩短
从申请十五日内改为七日内,审批时间缩减一半以上可以得知。
此次《建筑法》虽然修订幅度不大,毕竟“罗马非一日建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能说是壮士仍尚需努力!
网友也提出,《建筑法》作为基本法律应该统领相关法律规定中的配套法律体系,现行《建筑法》还需要与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作很好的衔接。
对于这次修订,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欢迎留言探讨!有建筑资质方面的需求,也欢迎来中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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