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2021年全年的征收期。

其实每年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出来后,我们结合税收征管法就能自行判断出每个月的征收期。
如何判断呢?
思路是这样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另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延期,这个延期我们再熟悉不过了,2020年年初因新冠疫情,征收期多次被延期。
好了,按照这个思路,我们来自己分析一下2021年征收期,看看是不是和税务总局公布的一致。

1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元旦),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三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月20日。

2月征收期内有连续7天的假期(春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2月23日。

3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4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清明),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4月20日。

5月征收期内有连续5天的假期(劳动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5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5月21日。

6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端午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6月18日。

7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但是15日刚好是非工作日,所以征收期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16日。

9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10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的假期(国庆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0月26日。

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12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所以,你会判断征收期了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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