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建认定缺乏法律边界,我们可以依据哪些特征来判断?加建、改建……不同情形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物业举报业主私搭乱建,城管如何处理行政与民事交融的违法建设案件?
今天,为您分享的是来自中国建设报·城市治理公开课——《曾婷:城管队员如何合法合规地查处违法建设?》的课程内容,希望通过当地的经验、做法,能为您提供工作新思路。
-正文-
违法建设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它既可能涉及建设领域的立法,也可能涉及行政领域的立法,甚至还可能会涉及民事范畴的立法。
我把它分为两类来进行简要归纳:
在建设领域的主要适用立法包含:《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各地地方立法。
对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需要重点把控3个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许可法》。
目前对于什么是违法建设?法律并没有做概念性定义,但结合相应立法可以梳理出三个核心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作为判定的重要形式要件。
第二:行政许可所设定的合法性。
这里需要注意——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拿着局里面或县里面的规范性文件去作为行政处罚和执法的法律的依据。它可以作为我们管理手段和措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补充,但是却不能够据以作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判断基础。
第三:违法建设主要区分为两类,一类违法进行中的建设行为,另一类是已经完成建设行为后所形成的违法建筑物。
关于违法建设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在建筑领域主要规定于《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许可能内容不符
针对这样的行为,可要采用两种方法:
如果违法建设具备停止和改正条件的,我们可以采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这样一套“组合拳”。
如果不具备改正和停止的条件,比如相应的建筑物已经形成了。我们无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我们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说是违法收入,罚款,降低吊销资质等级。
2.临时建筑
这类违法情形常见的有:未经批准就建设了的;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已经超出了批准期限而不拆除的。
我们的执法措施可能会用到:责令限期拆除,同时处以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3.不执行执法决定
前期做出了执法决定,但是当事人他不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原则上,我们可能会用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来责成有关部门。如果相对人拒不执行的程度比较严重,通过建设执法难以完成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他们来协同我们完成相应的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上的立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管理秩序。
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一定要有行政处罚的管辖职权。
第四: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1.“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应用
在《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应当要给予罚款的,原则上我们按照立法规定,取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2.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
在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不予处罚只是进行教育可不可以?这种我们就要结合违法的形式、危害的后果和主观的过错,这三个方面的要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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