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什么情况下居民在专有部分的建设属于违建?
业主在露台上建阳光房、安装晾衣架,属于违法建设吗?
今天,为您分享的是来自中国建设报·城市治理公开课——《微分享之理清小区违建》的课程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工作新思路。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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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3.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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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居民在专有部分的建设属于违建?》
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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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露台上建阳光房、安装晾衣架,属于违法建设吗?》
1.依据民法典本条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业主),原则上可以自建附属物是指:没有规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业主可以自建附属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2.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自行建设。否则,可以视为违法建设。
3.城管查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涉及专有部分时,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结合当地规则,明确该行为手续、程序是否齐全、合法;
(二)明确该行为在法律中是否明令禁止并有处罚规定;
(三)明确该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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