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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财务造假犯罪!最高检发布

事关财务造假犯罪!最高检发布 券商中国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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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quanshangcn



为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


《解答》共4部分15条。其中,《解答》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解答》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依法从严惩治财务造假犯罪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部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但为了获取政策支持、提高融资额度等利益,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不按规定披露,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本次《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此前表示,检察机关将锚定服务保障建设金融强国目标,紧紧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任务,既严惩和预防各类金融违法犯罪,又积极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振各类市场主体信心,夯实金融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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