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花瓣美素
就在上周末,小米100亿的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取得上交所无异议函,成为国内首单支持新经济制造业供应链金融的资产支持证券。
今日,中基协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证券化总发行规模1.61万亿,较2016年底累计规模增长133.56%,存续规模1.17万亿。

其中,德邦、华泰、中金、中信、广发和国金等6家券商的发行数量均超过40只;规模上,德邦、中金、华泰、中信、国泰君安和天弘创新的发行规模均超过500亿元。
从资产类型来看,小额贷款债权、信托受益权、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债权这四大类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最为常见,占比超过86.81%。
近几年,资产证券化突破万亿,与此同时监管也开始关注这些风险事件:如现金流归集、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实质性违约等。
德邦中金华泰等均超500亿
资产支持证券,自2014年底备案制启动以来,规模快速增长累计已突破一万亿大关,目前是市场接受度较高的一种成熟金融产品。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共有118家机构备案确认1125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达1.61万亿元,较2016年底累计规模增长了133.56%。其中,仍在存续期的产品915只,存续规模1.17万亿元。
监管透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人主力还是券商。从备案的产品来看,发行人有八成是券商,不到两成是基金子公司。虽然管理人包括71家券商,41家基金子公司,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力发行机构仍为券商。
按照存续规模统计,券商发行的产品存续规模合计9568.50亿元,占比81.71%;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规模合计2142.22亿元,占比18.29%。
这几年,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的竞争也非常激烈,比如德邦证券从2016年底的第11名一跃成为2017年榜首,中信、华泰、国泰君安等也是你追我赶。
按照管理人备案产品的数量看,德邦、华泰、中金、中信、广发和国金证券六家机构2017年的发行数量均超过40只。按照管理人备案产品的规模看,德邦、中金、华泰、中信、国泰君安和天弘创新发行规模均超过500亿元。

类REITs及CMBS发行提速
去年,资产证券化规模增长超过一倍的情况下,四类基础资产占比最高。值得注意的是,类REITs及CMBS发行提速,成为房地产企业及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业务之一。
数据显示,目前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500余家,涵盖融资租赁公司(约110家)、小额贷款公司(约40家)、银行(26家)、证券公司(18家)、信托公司(18家)、保理公司(14家)、住房公积金中心(9家)、航空公司(3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单位、电商、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公司等各类企业,此外还出现银行作为代理原始权益人、资管计划产品作为原始权益人或联合原始权益人的情况。
从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来看,分布较为集中,金融业、租赁业和房地产行业合计发行规模达13378.88亿元,规模占比接近83%。

可以说,2017年基础资产类型更为集中。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分为五个大类别:分别是金融债权类、企业经营性收入类、不动产类、企业应收款类和信托受益权类。
其中,以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债权为代表的金融债权类产品占比最大,累计规模8437.92亿元,占比达52.30%;其次是信托受益权类产品规模3756.15亿元,占比23.28%;企业应收款类产品规模1807.08亿元,占比11.20%;以公共事业收费权为代表的企业经营性收入类产品规模1320.03亿元,占比8.18%;不动产类产品规模814.02亿元,占比5.04%。
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债权、信托受益权、企业应收账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债权这四大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总规模即占2017年全年备案增量的86.81%。
按照基础资产二级分类划分,小额贷款类、信托受益权类、融资租赁类、企业应收款、公共事业收费权类、不动产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占比共计89.17%,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类REITs及CMBS的市场参与机构日益多元化,市场开始出现专业的权益级投资人,发行正处于提速中。

监管关注几类风险事件
就在资产证券化迅速发展突破万亿规模的同时,监管层也开始发现并关注到几类风险事件:比如现金流归集、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实质性违约等。
一、收费权类产品和底层资产为票房收入的产品易发生现金流偏差,需关注现金流稳定性。
在存续期风险监测中,收费权类产品因基础资产的运营期限长,现金流预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现金流偏差情况较多。
协会认为,造成现金流偏差的主要原因,除市场行情变化、政策环境影响外,特许经营权也面临市政行业政策变化风险,此外部分原始权益人因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业务规范不甚了解,也会导致现金流归集不及时。底层资产为票房收入的产品主要受影片质量下滑、票补力度下降、观众分流等因素影响较大。
二、融资租赁类产品现首张罚单,需防范资金混同风险。
融资租赁类产品是已备案产品中发行总规模较大且发展稳定的一类产品。前期,基础资产中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单一债务人的情况在2016年5月《监管问答一》发布之后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且一般项目都会设置“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和“权利完善通知”等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普遍设置了强有力的外部增信措施,起到缓释风险的作用。2017年8月,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资金混同、现金流转付不规范等问题融资租赁类产品现首张罚单,暴露出个别管理人对现金流归集把控能力较弱的问题。
三、实质违约产品管理人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需关注破产隔离问题。
对于差额义务承诺人、担保人以及底层资产债务人未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管理人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专项计划投资者权益。在管理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中,均存在专项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问题,在法律上,实现真实出售的资产能够较好地实现破产隔离。但对于债权类基础资产,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破产隔离的因素,如暂无司法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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