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米加工成米粉、面粉做成鲜面,这类粮食复制品是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少食品加工企业困惑:销售鲜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到底适用 9% 的初级农产品税率,还是 13% 的深加工税率?其实关键看 “加工方式是否属于简单处理”—— 根据政策,这类粮食复制品多属于简单加工,适用 9% 低税率。今天结合税法规定和实际案例,帮企业彻底理清这件事。
一、税法规定:粮食复制品多属 “简单加工”,适用 9% 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税务总局后续解读,粮食及粮食复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界定,核心在于 “加工复杂程度”,具体规则如下:
(一)初级农产品(简单加工):适用 9% 低税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粮食” 不仅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原粮,还包括经简单加工制成的复制品—— 即通过研磨、浸泡、蒸煮、成型等基础工序处理,未改变粮食基本物理形态和主要用途的产品,具体涵盖:
1. 面类复制品:鲜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挂面(不含花色挂面)等,由面粉经和面、擀压、切割等简单工序制成;
2. 米类复制品:米粉、米线(干米粉、湿米粉)等,由大米经浸泡、研磨、蒸煮、挤压成型等简单工序制成;
3. 其他简单加工品:年糕、汤圆粉、粽子叶包裹的生粽子等,加工过程无复杂工艺,未添加过多辅料改变粮食本质。
这类产品因加工环节简单,仍保留粮食的核心属性,属于 “初级农产品” 范畴,一般纳税人销售时适用 9% 增值税税率。
(二)深加工粮食制品:适用 13% 基本税率
若对粮食进行 “超出简单加工” 的复杂处理,如添加大量辅料、经过油炸、烘焙、发酵等工艺,改变粮食原有形态和用途,则属于深加工产品,适用 13% 税率,例如:
• 方便面(经油炸、添加调料包)、饼干(烘焙工艺)、面包(发酵烘焙);
• 添加糖、油、色素等制成的花色挂面、调味米粉(如即食米粉);
• 以粮食为原料制成的膨化食品(如米饼、雪饼)。
(三)特殊提醒: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无论销售初级农产品(粮食复制品)还是深加工粮食制品,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1% 征收率(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延续),无需区分 9% 或 13% 税率。
二、案例分析:不同粮食复制品,税率差异影响税负
同样是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不同类型的粮食制品,税率适用和税负差异明显,下面通过 3 个典型案例具体测算:
案例 1:一般纳税人销售湿米粉,按 9% 计税
某米粉厂(一般纳税人)2024 年 10 月收购大米 100 吨,每吨采购价 3000 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0×3000×9%=2.7 万元);将大米加工成湿米粉后全部销售,含税销售额 54.5 万元。
• 税务处理:湿米粉属于粮食复制品,按 9% 税率计税。销项税额 = 54.5÷1.09×9%=4.5 万元;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4.5-2.7=1.8 万元;
• 税负率:实际税负率 = 1.8÷(54.5-4.5)×100%=3.6%(不含税销售额 50 万元),远低于深加工产品的税负。
案例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饺子皮,按 1% 计税
某小型面食厂(小规模纳税人)2024 年 10 月采购面粉 8 吨,采购成本 2.4 万元(无进项抵扣);加工成饺子皮、馄饨皮后含税销售额 4.04 万元。
• 税务处理:饺子皮、馄饨皮属于粮食复制品,按 1% 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 = 4.04÷1.01×1%=0.04 万元;
• 对比优势:若误按 13% 税率(假设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税额 = 4.04÷1.13×13%-2.4×9%≈0.46-0.22=0.24 万元,按 1% 计税少缴 0.2 万元。
案例 3:误将鲜面按 13% 计税,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某面馆(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销售鲜面含税销售额 21.8 万元,误按 13% 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 21.8÷1.13×13%≈2.51 万元;实际鲜面属粮食复制品,应按 9% 计税,销项税额 = 21.8÷1.09×9%=1.8 万元。
• 处理结果:企业自查发现错误后,向税务部门申请更正申报,多缴的 0.71 万元税款可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申请退还;
• 关键提醒:粮食复制品与深加工制品的税率差异较大,误判税率可能导致多缴或少缴,需仔细区分。
三、总结:3 步精准判断,粮食复制品合规计税
从政策和案例可见,销售鲜面、饺子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核心是 “明确加工属性,锁定 9% 税率”,具体分三步操作:
1. 第一步:判断加工复杂度 —— 简单工序即属初级农产品
牢记 “三不原则”:不经过油炸、烘焙、发酵等复杂工艺,不添加大量非粮食辅料(如糖、油、防腐剂超量),不改变粮食基本形态(如面粉仍为面状、大米仍为条状),符合这三点即属简单加工,适用 9% 税率。
2. 第二步:根据纳税人身份,选择计税方式
• 一般纳税人:按 9% 税率计税,收购原粮(大米、面粉)时,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按 9% 抵扣进项,降低实际税负;
• 小规模纳税人:按 1% 征收率计税,计算简便且税负低,适合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3. 第三步:留存证据,证明 “简单加工” 属性
加工环节需留存工序记录(如鲜面的和面、擀压记录,米粉的蒸煮成型记录)、辅料采购凭证(证明无过多非粮食辅料),避免税务核查时因无法举证导致税率争议;销售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粮食复制品(鲜面 / 米粉)”,进一步明确产品属性。
总之,鲜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只要属于简单加工,就适用 9% 的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企业只需准确区分加工工艺、按身份合规计税、留存关键证据,就能既享受低税率优惠,又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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