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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沉疴旧疾!深圳证监局曝光私募违规三大"套路",此前刚刚通报131家违规私募

剑指沉疴旧疾!深圳证监局曝光私募违规三大"套路",此前刚刚通报131家违规私募 券商中国
20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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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quanshangcn





私募姓“私”应该如何理解?深圳证监局7月24日发布的一份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揭露了证监系统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思路。




据这份通报披露,私募机构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的核心源头在于没有守住“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两条底线。私募基金的法律属性和立法本意是坚守“私”的属性,一方面禁止公开化,在推介方式、销售渠道、社会认知等方面严守非公开原则;另一方面禁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在参与人数、投资门槛、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熟悉程度等方面严守合格投资者要求,强化对参与投资者各方面的实质性判断,避免辐射非合格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多月前,深圳证监局刚刚集中通报了131家重大违规私募管理人。与此同时,多地证监局也在持续打击辖区内的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私募基金行业乱象的雷霆整顿行为,或许远未结束。








证监会曾表示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


实际上,这些问题并非最近刚刚出现在私募行业中,而是一直以来私募行业常见的“沉疴旧疾”。去年11月,证监会通报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时也提到,发现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部分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证监会当时表示,私募基金行业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社会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证监会将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发展质量,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部署,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断做好行业服务工作,完善私募基金法规规则,推动优化税收政策,深化私募基金对外开放,引导建立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业文化,不断增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6月10日首次通报重大违法违规私募名单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监管机构近年来始终未曾放松力度。不久前的6月10日,深圳证监局首次公布辖区131家重大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名单,名单既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也包括各自的违法违规具体行为,即通报事由,名单之长、涉及违规行为范围之广引发市场哗然。


当时深圳证监局在公告中介绍,被纳入名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由,主要包括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惩戒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或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以及因失联、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等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强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情形。


其中,深圳前海汇能、新华财富、中金国瑞、前海东亚、中天财富等13家私募机构涉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依法被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此外,还有82家失联被注销私募,以及36家异常经营被强制注销的私募。


深圳证监局提三大监管要求


在最新出炉的通报中,深圳证监局也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一是严守非公开宣传底线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均不得突出或变相突破私募“非公开化”要求,管住人、管住“嘴”、管住渠道。


二是严守合格投资者底线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受利益驱动,通过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拆分收益权等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等各方面严守投资者门槛要求,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三是严守诚实信用底线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不得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近似公司名称、机构托管背书等方面的误解,不当增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加强自律,建立覆盖产品销售环节全流程的合法合规内控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监督、问责、处置机制。


在通报中,深圳证监局表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资,不得公开推介变相公开宣传,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更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辖区各私募机构应坚守私募销售监管底线,从源头强化内部管控,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行业规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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