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10号文,霞光万道、瑞彩千条。一时间,相关解读文章频繁见诸报章,甚嚣尘上。
5%、7%、10%……先是各种对其中细节条款的理解,其中还夹杂着对“全部”等范围不解的发问,有说是鼓励PPP的,有说是打压PPP的……不一而足。
可是不管怎么说,目前地方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并不多。于是有人提出聪明一问:以后地方政府搞基建,资金究竟从哪来,是专项债呢?还是PPP呢?
先看地方债。
今年拟安排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亿元。
竟然比去年多??
回头细看才发现,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对于我国融资平台和或有债务的关注主要源于地方政府的债务透明度不高,看来债务数量还在其次。
所以这就好理解了。允许地方政府融资,但口径需要统一,通过发行专项债的方式提高透明度。
再看PPP。
先大致瞄一下以前的文件:
对于央企:
“……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
“……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
“……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其实就是在告诫央企,不要一窝蜂,给民企留点机会。
所以当时也有声音说,地方政府根本不管社会资本方接不接得住,玩命发项目……
再看一下这次的财金10号文: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其实这是写给地方政府的。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PPP这条路,地方政府如果不够格,是走不了的。而且,PPP项目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井喷了。
但社会资本方依然较为关心的新官不理旧账、绩效考核时的政府信用等等,并没有被提及和重视……
一松一紧,差距显现:
一边是改换思路,允许融资,只要透明易监督就好;
一边是提高要求,不够资格就没法发行PPP。
其实细想也对,PPP在一轮轮的政策保驾护航中,一步步剥离了早期的融资功能,剩下的则是盘活社会资本和提高政府效率的重任,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
所以判断就好做了:以后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是从专项债的角度来筹集基建资金,甚至继而通过PPP模式来调动和盘活民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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