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对《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条例》效力层级较高,应予关注
《条例》虽由发改委主导起草,但其作为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高,仅次于宪法、法律,正式出台后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将成为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其内容应予以重视。
二、规范政府招采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实践中,由于招采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设置的条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常会出现“地方保护”的情形,导致政府招采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并要求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加大对外公开力度,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利用电子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政府招采程序合法合规。
三、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创新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三新产业”)包括:
1.新型能源工程施工;节能工程施工与管理(仅包括节能的工矿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的活动);环境与生态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指环境保护工程和生态保护的施工活动,包括环境保护主体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等活动)。
2.创意设计服务(仅包括除工业化设计以外的专业化设计以及房屋设计、体育设施设计、园林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不包括数字内容设计服务等活动)。
3.保理服务(指商业保理商自债权人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权益,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两项服务的金融业务活动);融资担保服务(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4.城市商业综合体(指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健身、娱乐、文化等多项活动的大型建筑综合体);商业地产综合体(指以酒店、写字楼为主导,配有购物、餐饮等设施的城市地产综合体)。
5.园区管理服务(指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促进产业集聚和发展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的区域,包括物流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园区、文化创意园区、总部基地、生态农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小镇等;不包括各级政府设立并管理的园区,也不包括各类园区的创新创业服务)。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针对“三新产业”,《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有针对性的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未来对上述“三新产业”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是否会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值得关注。
四、强调政策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制定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规章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有些政策尚未进行充分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即对外发布,甚至出现“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情形,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PPP项目中,各类规范文件频出,合法合规要求不断更新,在运营期地方政府对项目收费或考核标准文件的出台也存在不稳定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政策出台需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对于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稳定项目主体参与市场互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政策制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在后续内容及“法律责任”章节中均未提及,有待在后续出台的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
五、有序开展区域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评估制度首次提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进一步细化:“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区域评估的相关表述实质是对上述两文件的重申和细化。实践中,区域评估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旨在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提升行政效能。主要覆盖领域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领域,具体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以及环境评价等内容,区域评估一旦完成,本区域内各企业、单位即可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
1.区域评估制度试点工作
目前,进行区域评估制度试点的地域有:陕西省、河南省、吉林省、上海市、南京市以及成都市郫都区。各试点区域都在国办发〔2019〕11号文的基础之上有所拓展,其中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办法》还明确了市国土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的具体分工。
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展区域主要集中于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以及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未来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展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拓展,陕西省就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也纳入了区域评估制度的实施范畴。
2. 评估责任主体及结果的应用
实践中,项目建设前期开展的环评、压覆矿、节能、土地勘测等工作均应由政府负责完成,区域评估制度实质上突破了单体项目的限制,将特定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开展项目建设前期的评估。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本区域内各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共享评估结果,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而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据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

政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对《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条例》效力层级较高,应予关注
《条例》虽由发改委主导起草,但其作为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高,仅次于宪法、法律,正式出台后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将成为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其内容应予以重视。
二、规范政府招采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实践中,由于招采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设置的条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常会出现“地方保护”的情形,导致政府招采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并要求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加大对外公开力度,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利用电子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政府招采程序合法合规。
三、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创新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三新产业”)包括:
1.新型能源工程施工;节能工程施工与管理(仅包括节能的工矿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的活动);环境与生态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指环境保护工程和生态保护的施工活动,包括环境保护主体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等活动)。
2.创意设计服务(仅包括除工业化设计以外的专业化设计以及房屋设计、体育设施设计、园林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不包括数字内容设计服务等活动)。
3.保理服务(指商业保理商自债权人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权益,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两项服务的金融业务活动);融资担保服务(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4.城市商业综合体(指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健身、娱乐、文化等多项活动的大型建筑综合体);商业地产综合体(指以酒店、写字楼为主导,配有购物、餐饮等设施的城市地产综合体)。
5.园区管理服务(指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促进产业集聚和发展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的区域,包括物流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园区、文化创意园区、总部基地、生态农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小镇等;不包括各级政府设立并管理的园区,也不包括各类园区的创新创业服务)。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针对“三新产业”,《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创新、包容审慎”,有针对性的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未来对上述“三新产业”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是否会有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值得关注。
四、强调政策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制定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规章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有些政策尚未进行充分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即对外发布,甚至出现“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情形,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PPP项目中,各类规范文件频出,合法合规要求不断更新,在运营期地方政府对项目收费或考核标准文件的出台也存在不稳定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政策出台需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对于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稳定项目主体参与市场互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政策制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在后续内容及“法律责任”章节中均未提及,有待在后续出台的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
五、有序开展区域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评估制度首次提出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进一步细化:“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区域评估的相关表述实质是对上述两文件的重申和细化。实践中,区域评估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旨在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提升行政效能。主要覆盖领域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领域,具体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以及环境评价等内容,区域评估一旦完成,本区域内各企业、单位即可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
1.区域评估制度试点工作
目前,进行区域评估制度试点的地域有:陕西省、河南省、吉林省、上海市、南京市以及成都市郫都区。各试点区域都在国办发〔2019〕11号文的基础之上有所拓展,其中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办法》还明确了市国土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的具体分工。
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展区域主要集中于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以及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施区域评估制度。”未来区域评估制度的开展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拓展,陕西省就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也纳入了区域评估制度的实施范畴。
2. 评估责任主体及结果的应用
实践中,项目建设前期开展的环评、压覆矿、节能、土地勘测等工作均应由政府负责完成,区域评估制度实质上突破了单体项目的限制,将特定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开展项目建设前期的评估。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本区域内各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共享评估结果,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而对于进入该区域、不符合区域评价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据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

政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等7章,共68条。“市场主体”,主要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市场准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市场环境”,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便利生产经营,规范税费办理,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三个方面,对企业开办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图源:官网截图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4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全面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系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参考部分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内容,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有效做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三个结合。
(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
一方面,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二)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
对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提供法律法规支撑。对具体程序和条件的规定相对原则,为改革创新留出空间。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同时,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鼓励改革、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营商环境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主体”,主要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自主经营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市场环境”,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便利生产经营,规范税费办理,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三个方面,对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登记财产、跨境贸易、办理破产、企业变更和注销,纳税、社会保险费、规范涉企收费,以及公用事业服务、融资服务、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政务服务”,主要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企沟通机制、诉求处理机制、政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管执法”,主要突出公正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三个方面,对监管职责、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治保障”,主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与施行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政策制定、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政策评估和清理、政务诚信,以及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特殊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下附政策全文: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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