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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进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电梯支出首次纳入

老旧小区改造进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电梯支出首次纳入 海空金控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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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来拥有万亿级投资需求的老旧小区改造,正被国务院加快推进。这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

未来拥有万亿级投资需求的老旧小区改造,正被国务院加快推进。这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


财政部和住建部9月17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目的是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新《办法》首次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支持范围。


《办法》第六条在提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时,在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后,明确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即主要用于小区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所谓老旧小区,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据初步摸查,各地上报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达17万个,涉及居民上亿人,机构预计这将拉动万亿级投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除了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常见的水电路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外,首次将电梯支出纳入支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约1275亿元,2019年预计为1433亿元。


继6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抓紧明确改造标准和对象范围,今年开展试点探索之后,上海、河北、黑龙江、云南等地开始调研或部署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筹措资金,目前采取“居民出一点、社会支持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对于地方来说,老旧小区改造中,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是一大重点工作。


此次《办法》明确,对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其中,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户数、楼栋数、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户数、楼栋数、小区个数、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其实对于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除了上述中央专项资金外,中央预算内资金也有支持。


比如根据衡阳市发改委官网信息,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标准的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补助比例方面,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标准暂按比照西部政策地区申报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占总投资(不含征拆)不得超过65%,其他地区不得超过50%把握。


图源:官网截图


据财政部网站2019年9月17日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通知》提到,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一是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相关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3年。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下达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仍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2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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