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撤销违法违规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股东后,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处罚,也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第65号罚单,处罚对象是华海财险。理由是华海财险在增资申请中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据悉,因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增资申请中,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这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中,上述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悉,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因报送虚假材料和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而作出的罚款额,已是相关罚款的最高金额,系顶格罚款。
对于此次处罚,华海财险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整改。
华海财险还表示,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人员队伍稳定,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今后,华海财险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并以此次处罚为警示,吸取教训、严格整改,坚守风险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海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一类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即华海财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
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悉,针对上述增资申请中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上述的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最新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据该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华海财险存在的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券商中国是证券市场权威媒体《证券时报》旗下新媒体,券商中国对该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