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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推出是为了有效防控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将过去散落在各个监管法律法规中的关于集中度风险的要求综合,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原则。

《办法》按照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等分类方法对各类客户分别提出量化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并把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含表内外)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此前并未明确具体报告上报期限。
二是新增要求,对于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按照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标准执行。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四是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2018年底),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五是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通常情况下,大额风险暴露也称集中度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过分地集中于某一客户、某一客户集团或地区、行业等,银行信贷过于集中,一旦大额借款人出现问题或特定行业出现不景气趋势,将直接危及贷款的回收和银行资产的安全。
不过,《办法》所指的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因此,《办法》主要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设定了信用风险暴露上限,并未涉及特定行业或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含表内外)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
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
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
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
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
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根据国内银行业实践,借鉴国际监管标准,制定并实施《办法》对于抑制金融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按照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等分类方法对各类客户分别提出量化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设定监管标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与现行监管要求衔接,二是国内银行达标压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
1、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对此,上述负责人称,该条要求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上述监管标准,《办法》实施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2、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办法》规定的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较现行要求更为宽松。
上述负责人称,该条要求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3、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这一标准比以前的规定更为严格。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不过,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最大的改动在于放宽对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穿透要求。
《办法》 规定,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不过,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是,《办法》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的穿透原则“开了口子”,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对于上述改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逐笔识别最终债务人并计算风险暴露存在一定困难。《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产品因无法穿透被全部计入匿名客户,有助于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降低银行合规成本。
此外,《办法》推迟了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时限。将原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2018年底推迟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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