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用植物油是我国食用油市场的重要补充,海关从企业资质、报关单证、检验检疫和运输贮存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资质要求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查询。
(二)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商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也可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备案信息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查询。
报关单证要求
申报需提供输出国官方检验检疫证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提单、装箱单及发票等。重点要求:
(一)散装运输要求
散装植物油需随附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清单。
(二)转基因产品申报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须录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编号。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开展合格评定
海关通过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监督抽检实施评定,合格后准予进口。
不合格处理
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须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经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口,超期或处理仍不合格的同样需销毁或退运。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贮存运输要点
(一)容器材质要求
储油罐及运输容器禁用铜及其合金,建议采用不锈钢材质。
(二)容器卫生标准
国际运输储罐须保持洁净,定期清洁维护。
(三)一次性容器规范
液袋等容器应使用食品级无毒材料,限一次性使用且须在有效期内。
(四)运输工具要求
油罐(仓)曾运货物仅限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清单》所列物品。使用非一次性容器运输时,进口商须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转运管理规范
口岸至目的地更换运输工具的,须由具备资质的承运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的专用设备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