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7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7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马双方关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允许符合相关标准的马来西亚毛燕及食用燕窝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
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产品
毛燕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初级处理去除杂质且未添加物质的原料产品。食用燕窝指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成品。
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企业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马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法规。毛燕和食用燕窝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6秒的热处理,以杀灭禽流感病毒等病原体。相关企业须在海关总署注册,方能出口;未注册企业禁止输华。
检验检疫要求
防疫及追溯体系
马方须建立燕屋防疫卫生制度、产品追溯体系及年度疫病监控计划,确保产品可追溯并具备召回能力。
卫生控制
生产加工须在有效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下进行,产品经热处理且无病原污染,外包装及运输容器须消毒。
产品证书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
每批产品须附中英文正本兽医卫生证书,注明燕屋注册号、疫病监测结果、热加工工艺、符合中国标准及适销状态。
卫生证书
食用燕窝还需附马来西亚卫生部出具的中英文卫生证书,注明加工信息、符合中国标准及适销状态。
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密封材料包装。毛燕外包装须标注原料来源、加工信息及"仅用于加工场所深加工,不得零售";食用燕窝内外包装须注明品名、重量、注册编号等信息,并符合中国标识规定。
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实施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按中国法规处置;对多次问题企业,中方有权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执行,原质检总局2013年第180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18年第10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