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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飞出海
据Uchet.kz报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董事会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第38号决议,对涉及支付和汇款问题的多项决议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本决议自2026年4月26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修法旨在使相关规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以及《关于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问题的某些立法文件的法律》(涉及通信与破产领域)保持一致。此外,近期还对《支付和支付系统法》作出了相应修订。
修正内容涉及银行账户的开立与维护规则、非现金支付规则、代理行关系建立规则,以及对银行证明和对账单的新要求。
一、开立账户须采集生物识别信息
在账户开立与关闭规则中,新增了远程生物识别认证条款。
今后,银行在为客户在线开立账户时,必须通过身份信息交换中心进行身份验证。具体的验证流程及数据保存期限,将由电子银行服务专项规则另行规定。
二、账户维护新要求
新规明确了银行处理从其他机构转入账户的程序。在此情形下,银行须为客户分配新的个人识别码,并通知税务机关。
同时,更新了关于暂停交易和冻结客户资金的规则。明确这些措施仅在国家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框架内实施。
三、非现金支付方式新变化
“替代标识符”的概念得到扩展,现包括任何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并完成支付的账户细节信息。
针对银行间移动支付,新规要求:银行在使用二维码、生物识别及替代标识符时,必须遵守支付及支付系统相关法律的规定。
此外,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未经客户同意扣款的合法理由,以及拒绝执行支付文件的具体情形,如账户信息不一致等。
四、代理行账户简化流程
在代理行关系规则中新增条款:在特定情况下,若此前已提交完整文件且客户档案未发生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材料即可开立第二个代理行账户。
五、银行证明与对账单内容升级
对银行账户证明及对账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现要求必须包含更详细的客户信息、受益人信息、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
新增须反映的内容包括:
未执行的收款指令与付款要求
已施加的冻结及其他限制措施
考虑相关限制后的资金余额
此外,当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可强制执行范围时,须注明该账户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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