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税类
(一)增值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1)年应税营业额超 10 亿乌兹别克斯坦苏姆(UZS)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非营业税纳税人 |
征税范围 |
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进口货物(部分医疗、教育服务免税) |
计税依据 |
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 进口环节已缴增值税) |
税率 |
标准税率12%; 零税率:出口、国际运输等 |
申报期 |
按月申报(次月20 日前缴纳) |
(二)营业税
项目 |
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本节以下称为法人),其纳税期的总收入不超过10亿苏姆 2. 个体经营者和自雇人士,其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服务)所得收入不超过10亿苏姆 |
征税范围 |
商品销售、服务提供 |
计税依据 |
应税销售额(本期销售额-差额征税项目金额) |
税率 |
一般税率:法人4%;个体经营者和自雇人士1% 其他特殊税率:0%、2% |
申报期 |
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 年度汇算(次年2月15日前) |
(三)消费税
项目 |
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生产、进口应税消费商品的企业及个人 |
征税范围 |
酒精、葡萄酒、伏特加白兰地和其他酒类产品、啤酒、烟草产品、石油产品、聚乙烯颗粒、天然气、不添加香料或色素的白糖、含糖饮料、能量饮料和清凉饮料 |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从量计征:单位数量(如升、吨、公斤、立方米、支) |
税率 |
比率税率:如聚乙烯颗粒:10%,天然气12% |
申报期 |
按月申报(次月10日前) |
(四)关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进口货物的企业及个人 |
征税范围 |
进口商品(部分商品免税,如设备进口优惠) |
计税依据 |
海关完税价格(CIF 价) |
税率 |
一般税率:0%-30%; 优惠税率:自贸协定成员国、战略性投资项目适用更低税率 |
申报期 |
货物清关时缴纳 |
二、所得税类
(一)企业所得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居民企业(全球收入)、非居民企业(乌兹境内收入) |
征税范围 |
企业利润(收入减成本、费用、法定扣除) |
税率 |
居民企业:一般税率15%; 优惠税率:农业企业,渔业企业等可适用0%(具体依政策) 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15%;不构成常设机构或者所取得收入与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企业:股息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20%,国际通讯电信、国际运输(货运收入)6%等 |
申报期 |
按季申报(季后20 日内);年度申报:次年 3 月 1 日前 |
注:1.纳税人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200亿苏姆的公司按月预付税款,预付税款时间为每月23日之前;
2.外国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被视为该外国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以下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管理场所、分公司、部门、办事处、机构、办公室、房间、代理机构、工厂、作坊、车间、实验室;
2)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组装、包装和装箱的场所;
3)任何作为销售网点使用的场所,包括仓库;
4)矿山、油井、天然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个人所得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居民个人(全球收入)、非居民个人(境内收入) |
征税范围 |
工资薪金、财产租赁、股息利息、特许权、资本利得等 |
计税依据 |
年度总收入- 免税收入 - 税前扣除额 |
税率 |
居民个人:基本税率12%,股息利息 5%; 非居民个人:股息利息10%,国际运输期间提供运输服务的收入(货运收入)6%,其他 12% |
申报期 |
雇主按月代扣代缴(工资每月15日前申报); 年度申报:次年4 月 1 日前申报,次年6 月 1 日前完税缴纳 |
三、财产税类
(一)法人财产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持有不动产的企业 |
征税范围 |
1)向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在建工程。包括未在该项目施工设计和预算文件规定的标准工期内完成施工的项目,如果未规定标准期限的,在建工程自获得主管当局批准建造这些设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尚未完成施工的项目; 3)铁路轨道、干线管道、通信和电力线路,以及作为这些设施不可或缺的的技术组成部分的构筑物; 4)住宅房地产对象在房地产对象投入使用后六个月内列入建筑组织或开发商的资产负债表以供后续销售。 |
计税依据 |
财产的年平均剩余价值(年平均价值),即按照纳税期间每月最后一日纳税对象的残值(年平均值)相加所得金额的十二分之一累计确定。 非居民企业:根据确认这些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中规定的价值确定。 |
税率 |
基本1.5%; 规定期限内未竣工的在建工程税率3%; 公共铁路轨道、主要管道、通信和电力线路以及作为这些设施的组成部分的技术结构;和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定保护的房地产和未完工的建筑项目,税率0.7% |
申报期 |
申报期限:按年申报(次年3月1日前完成申报) 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人不迟于每季末月份的20日缴纳年度税额的1/4;非营业税纳税人不迟于每月10日缴纳年度税额的1/12(1月的税款不迟于1月20日)。 |
(二)个人财产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持有不动产的个人 |
征税范围 |
1)住宅楼、公寓、别墅; 2)用于商业活动和(或)创收的非住宅房地产; 3)在建的非住宅房地产。 4)与公寓楼以及其他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密切相关的停车位。 |
计税依据 |
地籍价值 |
税率 |
住宅、公寓、别墅:面积<=200m2税率0.36% 位于城市的住宅和公寓:200m2<面积<=500m2,税率0.48%;超过500m2税率0.64% 其他居住区房屋面积超过200m2,税率0.48% 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或者租给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税率1.5% |
申报期 |
税务机关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纳税人发送缴税通知书; 税款应在纳税期间内分两期等额缴纳,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缴清。 |
注:乌兹别克斯坦暂时没有契税、车船税
四、资源税类
(一)法人土地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拥有、使用或租赁土地的法人 |
征税范围 |
土地 |
计税依据 |
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税率 |
年度纳税金额(根据不同地区):31.8 百万–319 百万苏姆 / 公顷 / 年 |
申报期 |
申报期限:非农业用地,不迟于1月20日;农业用地不迟于5月1日 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人不迟于每季末月份的20日缴纳年度税额的1/4;非营业税纳税人不迟于每月10日缴纳年度税额的1/12(1月的税款不迟于1月20日)。 农业用地税按以下顺序缴纳:纳税年度9月1日之前缴纳年度税额的30%;纳税年度12月1日之前缴纳剩余税额。 |
(二)个人土地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拥有、使用或租赁土地的个人及自营农场 |
征税范围 |
土地 |
计税依据 |
按照实际占用面积 |
税率 |
年度纳税金额(根据不同地区):297苏姆-1856苏姆/每平方 |
申报期 |
税务机关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纳税人发送缴税通知书; 税款缴纳:税款应在纳税期间内分两期等额缴纳,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缴清。 |
(三)地下资源使用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建材等 |
计税依据 |
实际销售量或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的开采(提取)矿产的价值 |
税率 |
从量税率:如水泥生产用石灰石7062 苏姆 / 吨; 从价税率:如石油10% 等 |
申报期 |
按年计算纳税 法人:按月申报预缴(次月20日前); 个人:按年申报纳税(次年2月1日前) |
(四)水资源使用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使用/ 消耗水资源的企业、个人 |
征税范围 |
地表或地下水资源 |
计税依据 |
按照实际用水量 |
税率 |
定额税率 |
申报期 |
居民企业(农业企业除外)次年3月1日之前 农业企业:当前纳税期的12月15日之前 常设机构:次年1月20日之前 其他:税务机关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纳税人发送缴税通知书; |
五、其他税费
(一)社会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雇员缴纳) |
征税范围 |
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
计税依据 |
雇员劳动报酬收入 |
税率 |
一般企业(基本税率)12%; 国企25%; "SOS-乌兹别克斯坦儿童村” 协会:7%; 雇用在专门车间、地区和企业中工作的残疾人劳动力的纳税人:4.7% |
申报期 |
按年计征,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次年2月15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
(二)租金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开采贵重金属、有色金属和(或)放射性金属、稀有和稀土元素以及碳氢化合物(天然气、凝析油和石油)的法人实体 |
征税范围 |
纳税人从销售开采(开采)的金属或碳氢化合物原材料中获得的租金收入 |
计税依据 |
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与开采直接相关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
税率 |
最低税率25% |
申报期 |
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的次月20日之前) 年度缴纳不迟于报告年度的次年3月1日 |
六、重要备注
乌兹别克斯坦暂时没有行为税,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温馨提示】本文所梳理税收政策信息基于发文时公开资料整理,旨在为读者提供简明政策脉络与重点解析。鉴于政策存在动态调整可能、各地执行口径差异及行文篇幅限制,请您注意:
1.时效提醒:政策效力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若文中提及条款后续有更新/废止,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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