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提示如下:
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按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年度中间终止经营且已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办理)。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须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汇算清缴。
申报和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表
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申报,避免误用居民企业申报表。
需报送的资料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业务时);
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预缴未提交时);
5. 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附委托人签章委托书原件;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电子税务局已提交电子资料的,无需重复提供纸质版。
申报流程
可通过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网上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报后需补缴或退税的,应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要求办理。
其他相关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执行。
来源:厦门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