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兰州中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加之前被判处的刑期,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系福建仙游县人,从事木雕经营。2011年9月,林某因走私檀香紫檀木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2012年初,林某联系到深圳一家贸易代理公司的业务员江某,认为兰州地处偏远西北,兰州海关不懂檀香木及查验不严,欲从印度购进一批檀香紫檀木,进入兰州后再运至福建。同年3月6日,林某以甘肃的贸易公司为经营单位,福建仙游一加工厂为收货单位向兰州海关报关。次日,兰州海关业务处在查验货物时发现其物品与申报品名不符,有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嫌疑,遂将重1062千克的101件原木材查扣,并申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查获的原木均为蝶形花科的紫檀属檀香紫檀木,且认定涉案的檀香紫檀木价格为21.2万余元。
(来源:木材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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