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篇
适用范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的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
03
具体分摊的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
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的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填报、留存备查资料
填报资料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
月扣除金额。
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与纳税人关系。
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留存备查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如何申报?
来源/广东税务
编辑/计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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