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因此,在领取待遇前,您均可办理转移接续,不影响新单位为您办理参保手续,也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保权益哦!

不用回原参保地,直接到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也可以在网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掌上12333”APP以及与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也都提供转移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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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服务中心 • 心中服务员工
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 020-3606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