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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时刻 | 诚实守信,一路畅通

法典时刻 | 诚实守信,一路畅通 白云机场员工服务中心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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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家无信不和,国无信则衰。

       购房申请贷款遇阻,无法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行为受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


1.有家“回”不来

     “赵法官,我是董某,现在人在泰国,无法购买飞机票回国,我的家人把执行款送到法院,麻烦法院赶紧帮我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被执行人从国外打来的电话。

    原来,董某向杨某借款7800元,按签约协议还款2000元后赖起了账,法院判决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5800元。因董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文书。但是董某不仅多次拒接干警电话,还玩起了失踪。如今董某身在国外突遇家中急事需尽快回国,不料在购买飞机票时,航空公司告知其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董某心急如焚,一下子意识到失去诚信的代价有多大,遂赶紧打电话联系法官,希望能够解除对自己的惩戒措施,并委托国内的家人将执行案款交到法院,本案得已执行完毕。


2.一处失信、出行受限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无法购票乘坐飞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特定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截至10月17日,2020年已有4790人被纳入《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名单》。前述案例中的董某即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无法购票回国。

3.信用修复

    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是否意味着一次失信将永远受限,无法购票乘坐飞机呢?当然不是。国家秉承着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给失信惩戒设定了一定期限,或者失信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那么失信人将从名单中移除。

    因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

    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单。


4.诚实信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家无信不和,国无信则衰。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民法典》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善意的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义务。





END



来源 | 股份公司法律与董事会事务部

内容 | 沈玩辉

编辑 | 沈玩辉

审核 | 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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