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示。在生活中,你是否会经常接到保险、贷款、股票推荐电话,甚至是诈骗电话,电话那头对你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你是否不堪其扰,你是否意识到这是对你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为此,《民法典》专门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是如何保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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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接到过骚扰电话?
图:腾讯网
2012年,罗某在4S店购买一辆小轿车,并在A保险公司投保。2014年底,罗某的车险即将到期,B保险公司员工多次打电话给罗某,向罗某推销保险产品,推销时精准说出了罗某所购车辆、保险到期日、姓名等信息。在罗某对保险公司的纠缠型销售表达了强烈不满后,B保险公司员工更是更换座机,再次对罗某进骚扰、指责。罗某不堪其扰,将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保险公司员工多次拨打电话向罗某推销车辆保险,准确说出了罗某姓名和车辆的保险到期日,虽然拒绝说明如何获取了罗某的手机号、姓名、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但是足以认定B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了罗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罗某的隐私权,判决B保险公司向罗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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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界定
图:上海浦东法院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越发重要,本次《民法典》编撰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比如上面的案例,罗某的姓名、手机号码、车辆信息、保险到期日这些信息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独某一信息缺乏指向性,但是多条信息综合起来能够指向特定人的,那么这些信息也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强调的是个人信息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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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一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也就是说,他人处理我们的信息时,应当征得我们的同意,如何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怎样处理我们都有权知道,如果不合法不合理的,我们有权拒绝。
此外,《民法典》还对政府机构的信息保护义务做出了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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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我们可以做什么
图:人民日报
《民法典》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构建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确立了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收集者、处理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下一步,国家将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大数据时代,信息泄露无处不在。为此,我们自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在网络上提交账号信息时,不填写过多的个人信息,例如真实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不将个人照片、电话本等隐私信息上传到网盘、云盘等公共存储空间,避免由于这些公共存储空间本身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不强而造成泄露。不在朋友圈发布带有家庭住址定位等个人信息的图文。在办理证件、填写表格时,注意查看对方的个人信息使用条款,对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拒绝提供。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张彤:《论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行政管理改革》2020年第2期;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 | 股份公司法律与董事会事务部
内容 | 沈玩辉
编辑 | 沈玩辉
审核 | 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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