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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这道理谁都懂,从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生命都有其价值!
话说回来,如果万一运气不好,不幸空难了,除了叹息和悲痛外赔偿事宜就成了善后工作中最重要之一,我整理了一些关于空难赔偿的知识与案例
首先空难发生后,家属及法定受益人可以获得两方面的赔偿
1 是来自承运人的赔偿,即航空公司的赔偿,不论受害者是否有购买过保险都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目前国内限额标准为死亡每人40万元,2006年修订至今沿用)
2 是来自保险公司的赔偿,乘客所投保的航空意外险或者人身意外险,赔偿额为乘客所购买的保额,若未曾投保,则无赔付。(不过国内机票中都有一份航空意外险,20元每次,保额20万元。)
国内航空事故责任赔偿限额的发展历程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2010年8月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超过民航和高院颁布的赔偿限额标准,这在当时引起了高度关注
国外空难赔偿标准较高
美国按照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中国公民在国外空难中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保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2012年7月韩亚航空在美国失事,两名中国女孩赔偿约为140万人民币(因为事民地为美国,美国公民赔偿约为586万人民币,而当事人家属赔偿过,经上诉协商后赔付约为140万人民币)
看了以上数据不知道你作为一个中国人有何感想。。。。。网上说,中国人的命都不值钱,看来是有原因的。。。。。。
国内与国际航空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注: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际航空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
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所以08年之后的国内空难赔付较高。
《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以下情形可免责: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