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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缴税的申报表填报案例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缴税的申报表填报案例 广州好军师工商财税代理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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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缴税的申报表填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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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减按1%缴税,申报表该怎么填?以下案例说的非常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填写案例1】1%及3%非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1

【填写案例3】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2

【填写案例4】1%及3%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1%及3%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全部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部分抵减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8】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为负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9】5%征收率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0】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1

【填写案例11】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2

 

 1%及3%非差额非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0.30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  

 

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

 

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  

 

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 10500(元)。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 (元)。

 

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 85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 (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

 

 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1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 (元)。

 

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 7500(元)。

 

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2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为50000×3%=1500元。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

 

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2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60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0000(元)。

 

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

9栏“免税销售额”=50000(元)。

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 (元)。

 

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0000×3%= 6000(元)。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 (元)。

 

17栏“本期免税额”=50000×3%=1500 (元)。

 

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元)。

 

20栏“应纳税额合计”=6000-2000= 4000(元)。

 

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4000 (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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