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理论
1.假设
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地位不对等,合并财务报表使用者是母公司股东而不是少数股东。
2.合并报表视角
以母公司股东的视角来编制合并报表,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反映的是母公司股东在整个合并主体中享有的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经营成果,是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进一步扩大。
3.合并报表方式
合并资产负债表,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作为负债。具体为:在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用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代替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子公司净资产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份额,作为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则被确认为合并层面的一项负债。
合并利润表,少数股东享有的损益作为费用。具体为在母公司个别利润表的基础上,用子公司的各项收入、费用项目代替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等项目。子公司净损益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被确认为合并层面的一项费用。
(二)实体理论
1.假设
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具有同等地位,合并报表使用者是所有股东。
2.合并报表视角
以所有股东的视角来编制合并报表,把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看作一个经济主体,少数股东不再是外部权益,也是合并主体的组成部分,并站在整个经济主体的视角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整个经济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合并报表方式
资产负债表,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作为权益,具体为:在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用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代替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子公司净资产中不论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份额,还是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都作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少数股东享有的损益份额作为经营成果的一部分,具体为:在母公司个别利润表的基础上,用子公司的各项收入、费用项目代替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个别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等项目。子公司所有净损益都被算作合并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果。
(一)购买日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和对应商誉的处理
1.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地位不平等,购买日少数股东以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计量,少数股东不确认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而母公司股东投资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母公司股东享有商誉和廉价购买利得,所以商誉仅包括母公司股东享有的份额,不包含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也称为部分商誉法 。
目前,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尚未要求在“购买法”下以公允价值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计量,对商誉的确认也只采用“部分商誉法”。
但是此方法后续处理账务处理时存在部分问题:购买法下企业合并确认商誉后,假设要处置部分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无论是否按照减少股权比例结转已确认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商誉都难以自洽。
如果按照减少股权比例结转已确认的归属母公司的商誉,则合并主体的商誉金额发生变动,这与商誉确认时基本原则矛盾(确认时基本原则是:少数股东不享有商誉份额,所以控制权变化时商誉才变动) 。
如果不按照股权减少比例结转已确认的归属母公司的商誉,则无法如实反映归属母公司股东商誉份额。
但是为了遵循商誉确认基本原则,保持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理论一致,目前准则采用不按照股权减少比例结转商誉的处理方式。
2.实体理论
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地位平等,少数股东权益与母公司股东享有权益相同,购买日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少数股东与母公司股东一样,也确认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这也称为完全商誉法。
完全商誉法下的后续账务处理可以很好的解决部分商誉法下的问题,购买法下企业合并确认商誉后,假设处置部分股权(不影响控制权),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都根据股权变动比例重新分配,商誉的重新分配不影响已确认商誉的总额,但能如实地反映了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享有可辨认和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变动结果。
(二)购买日后购买和处置少数股东权益(不影响控制权)
1.母公司理论(外部的正常交易)
购买少数股权,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新增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计入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
处置少数股权,将收到对价与减少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当期损益。
2.实体理论(内部的权益性交易)
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具有相同的地位,把母公司股东、少数股东和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
(三)合并报表的视角差异调整
准则的发展是逐渐从母公司理论向实体理论过渡的,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原准则和现在执行准则的差异来看,现在执行的准则更多的体现实体理论的观点,合并报表的视角也逐渐发展为实体理论下合并报表的视角。
原准则下财务报表合并主要使用“汇总+合并抵消”的方式进行合并,虽然准则规定了部分按照整体视角处理的思想,部分体现了实体理论的观点,但是没有从根本上确定这种视角。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视角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不再是简单的“汇总+合并抵消”,还需要就同一交易或事项站在经济主体的角度进行调整,视角差异调整扩大到各类交易,不再局限于原准则单独明确的调整事项。
比如,集团主体之间的房地产租赁业务在单个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能将该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但是,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由于相关房地产在集团层面被视为自用房地产,在对该内部交易形成的损益进行抵消后,还需要将相关房地产账面价值从投资性房地产调整为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四)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
1.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不具有同等地位,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抵消后不再进一步调整,所有未实现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由母公司股东承担。
2.实体理论
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具有同等地位,集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分两种情况。
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形成的未实现内部损益,损益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无关,所有未实现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由母公司股东承担,此部分损益本身就与少数股东无关,这里并不违背实体理论。
二是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损益属于子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有关。因子公司少数股东与母公司股东享有同样的地位,少数股东也应该按照比例承担未实现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按持股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消。
具体操作为:全额抵消相关资产、负债、收益、费用项目后,按少数股东享有的内部未实现损益金额,同时调减“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最终实现内部未实现损益在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抵消。
(五)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
1.母公司理论
当归属于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损失超过少数股东持有子公司权益的份额时,超过的金额均归属于母公司股权,除非少数股东负有连带义务且有能力进行额外的投资以弥补这些损失。否则,子公司超额亏损不由少数股东分担,少数股东和母公司股东未被视为同等地位。
理由是少数股东亏损金额以投资额为限,即少数股东的投资全部亏光后,少数股东没有进一步向子公司投入资产的义务。
2. 实体理论的处理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享有同等地位,少数股东应当按比例享有和承担子公司的风险和收益。
理由是尽管少数股东确实没有进一步向子公司投入资产的义务,对应的,母公司股东也没有这种义务,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却进行不对等的会计处理,不能反映两者均属于合并主体股东的经济实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