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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军师与您共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好军师与您共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广州好军师工商财税代理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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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好军师与您共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好军师财税 好军师专注为企业提供财税咨询、财税代理、合规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致力于打造最具影响力的财税服务品牌,并努力搭建好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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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小提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工作步骤:

1.汇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9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2.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

 

企业的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未按时汇算清缴有什么严重后果?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汇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结束后,纳税人未进行申报,或者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汇缴期结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还有: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费用报销能不能直用一张发票?有人就说了,怎么不能,我们一直就是这么干的!这么说的话,大家也无话可说。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武汉某公司因费用报销被查了!

 


 

重点如下: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处罚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元。

 

大家看完文章记得去看看自己公司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是真实合理的,并且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还是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费用报销必须这样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就比如案子所述,会务费就一个发票和合同,14万的开支,明细等这些都没有,肯定是不可以的!税务不查你查谁?

 

6.工资薪金

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8.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费用报销严格审核的4个重点

 

1.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签字不齐全,如部门负责人没有签字或财务负责人没有签字。

要求:

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报销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均要签字,分公司当地没有财务的,兼职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处签字,部门负责人为分公司经理。

2.报销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1)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之间有空格;

要求:

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不得有空格,不得连笔,正确写法¥100.00;错误写法:¥100;

 

2)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没有用零或ⓧ补齐;

要求:

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用零或ⓧ补齐;

 

3)报销单上字迹有涂改和勾抹;

要求:

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写;

 

4)大写金额书写有误;

要求:

金额填写规范,无书写错误;

大写数字示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5)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要求:

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保持一致;

 

6)项目填写不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日期、附件张数有漏填写的;

要求:

项目要填写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时间、报销项目、附件张数要填写完整。

 

3.报销原始单据的问题

1)取得发票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章;

要求:

发票上要盖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并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否则不得报销;

 

2)取得收据上没有加盖销售方财务章;

要求:收据上要求盖有销售方财务章,没有财务章不得报销;

 

3)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要求: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不得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4)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上没有国税监制章;或虽有国税监制章,但是没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要求:

手撕非机打车票要印有国税监制章,并且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4.报销单粘贴的问题

1)票据粘贴杂乱无章;

要求:

票据先分类,再按时间排序,依次粘贴到粘贴单上;小张的票据需要均匀的粘贴,不能厚薄不均,确保单据平整;

 

2)票据使用订书机装订、固体胶粘贴;

要求:要用胶水粘贴附件;

 

3)火车票上日期、票价重要信息,被胶水粘住,无法查看;

要求:

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不得被胶水粘贴住,要保证票据信息可见可查。

 

 

 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1.补开发票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无法作为扣除凭证,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必须找销售方重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找真实的销售方换开发票,如果原开票方属于第三方,再找原开票方开票,就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2.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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